民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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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一)外国学者的定义(1)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民法是指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他以平等的市民观来否定教会法和封建法等级制度,用市民法作为制度性武器,体现“天赋人权”、“人人平等”。(2)德国学者施瓦布:民法是确定市民在其相互之间关系当中的地位的法律规范。他从民法的规范功能入手来定义。(二)我国学者的定义(1)教材上的定义: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王利民: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利民主编《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3)彭万林: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部门(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魏振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教材定义:人身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2)王利民: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3)魏振瀛: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4)彭万林:人身关系是就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5)本人的观点: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关系。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2、民法为属地法。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4、民法为私法。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三、民法的法律渊源1、法律渊源的概念民法法律渊源是指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2、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学理上划分为四类)(一)制定法(1)宪法(2)民事基本法(基本形式——民法典)(3)民事单行法(4)有权解释(教材观点:只有立法机关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二)习惯法。习惯被法院确认即成为习惯法。在被法院确认前,习惯还不是习惯法。(三)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四)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3、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一)宪法(其中的民事规范)(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典)(三)民事单行法(民法特别法)(四)全国性行政法规(具有民事内容的规范)讨论:教材认为政府规章不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大家怎么看?(五)有权解释。讨论:如何看待“用司法解释改变立法的行为”?(《立法法》第42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六)地方性民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七)法理(八)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四、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享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一)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即法律行为如合同、婚姻、遗嘱。(二)法律的规定。如时效、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出生、死亡等思考题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2、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而亡五、民法的效力1、民法效力的概念。民法效力亦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生效时间,可以由该法律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中国民法一般自实施之日起生效。有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时法律虽然公布,但对开始生效的日期另有规定。失效时间,一般不在同一法律文件中加以规定,而由另立的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个别情况也有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民法的溯及力,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通常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且以有明文规定为限。如《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3、地域效力。它是指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我国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在我国,因为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的机关不相同,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也不相同:(一)凡属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署、办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事法律、法规,除非有特别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二)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的管辖区内生效。4、对人的效力。它是指民法适用何种主体。中国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一)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二)对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只能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中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对居留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不适用中国民法,而适用住在国民法。但依中国民法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中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中国民法的,则仍然适用中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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