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民法缪陵霞miao1112@sina.com开场白说我自我介绍、授课方式、授课目标介绍说你自我介绍、选这门课的原因、对这门课的认识和期待、教学方法建议说这门课课程成绩构成及考勤要求、学习要求平时成绩(考勤+提问+作业)期末考试(试卷)50分50分民法学的体系一.总论二.物权三.债权四.人身权五.亲属权六.继承权七.知识产权八.侵权责任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及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体系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2、主要民事法律:《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3、民事特别法:(1)商事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2)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3)《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民事部分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施行。《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条规定:案例分析:一方爽约引起纠纷,民法是否予调整案情简介:某大学三年级学生朱强在公交车上认识了某保险公司女职员李颖,双方互生好感,留下手机号。后双方一直短信、电话联系,但未有机会见面。次年情人节那天,朱强约李颖在两岸咖啡厅见面,李颖欣然同意并为此专门上美容院进行了美容,之后按约定时间到了咖啡厅。但一直等了近5个小时,朱强始终没有露面。李颖十分生气,次日一早赶到学校找李强,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李颖向法院起诉,要求朱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题:朱强与李颖的纠纷是否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知识点: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人们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处于一种命令和服从的不平等的状态之中;另一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法调整的就是第二类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简单地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评析本案中,朱强和李颖因互生好感而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它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因而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朱强爽约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从法律上看,并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李颖财产权和人生权的侵害,因此,李颖提出的要求朱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理由并不成立。本节思考题:下列哪些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A、市政府购买一批办公用品B、李经理让秘书为他起草一份文件C、李经理将自己的私人房屋卖给其秘书D、交警对违章司机罚款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二、民法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案例分析: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驾驶单位汽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查,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对此并无异议,但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警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问题:本案中交警队的答辩理由能否成立?该案是否属于民法调整?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知识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决定了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评析本案中,交警队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执法机关固然没错,但由于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就与受害人之间发生民事赔偿关系,在这种损害赔偿关系中,交警队的身份就不再是执法机关,而是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管辖的关系。因为双方处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因此,交警队与原告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院受理此民事争议案件理所应当,交警队的答辩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不能成立,它应当出庭。(二)自愿原则案例分析:马某家境贫寒,但家中有一祖传古画,古董商李某知道后多次找马某表示愿以高价购买,都被马某拒绝。后马某的儿子遭遇严重交通事故,急需一大笔钱手术,马某无奈之下只好找李某商议卖画。李某得知马某情况后,便大幅压价,只肯出原价的一半收购,马某没办法,只能同意。事后马某找李某希望能再追加一点钱作为补偿,但李某称当时是马某自愿出卖,不同意补偿。马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加价款。问题: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判决?知识点: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当事人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就有法律的效力。二是当事人仅对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负责。评析本案中,马某虽然同意以半价卖画,但是因为其子做手术,急需用钱,才不得不作出的决定,其所作的意思表示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属于危难之际的意思表示。李某趁此机会故意压价,使马某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乘人之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自愿、平等原则的,依法律规定,马某是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合同的。现马某提出追加价款实际是要求变更合同,法院应支持其追加价款的请求。(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1、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应正当竞争。2、当事人利益应均衡,在法律上即表现为利益的互惠性。3、合理承担责任公平与否,应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四)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在行使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主要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欺瞒真相,不作假,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诚信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案例分析: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0吨水泥,由乙公司送货上门。某日,乙公司派员工张某开车送货,张某到达甲公司后,张某嫌甲公司招待不周,就把水泥卸在刚进甲公司大门不远的空地上,然后驱车离去。甲公司只好自己派人搬到车库,但由于突降大雨,一部分水泥在途中被雨淋坏。问题:张某的做法是否违背民法基本原则?评析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只约定送货上门,但未约定究竟应当送到甲公司的什么地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况下,乙公司的送货员应当选择对甲公司最为有利的方式履行债务,将货物送至甲公司仓库,张某为泄私愤,将货物卸于半道上,导致被雨淋坏,显然违背诚信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公共秩序,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其不得超越该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加以保护是民法的首要任务,但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并不表明“权利绝对”,允许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行使其权利,更不等于法律容许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可以不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以去侵害他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本节思考题: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下节课见!

1 / 2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