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东北地理所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和《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东北地理所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在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东北地理所(以下简称“东北地理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东北地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东北地理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条东北地理所基于与研究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2-管理研究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第五条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国科大、东北地理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所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研究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第七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为: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东北地理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3-二、给予留所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东北地理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第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研究生,人事教育处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具结悔过;三、在东北地理所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三、再次违纪的。第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思改过的研究生:-4-一、在一个学年内曾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学期间曾因违反东北地理所规定受到过纪律处分,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所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后:一、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东北地理所应保留对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三、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应归入受处分研究生档案,不得撤销;四、受留所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无明显进步可延长察看期,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实施细则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所的,不发学习证明。六、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应不给予任何奖励。-5-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性质恶劣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研究生: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所察看处分;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所察看以上处分: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东北地理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6-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八、擅自将东北地理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第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参与破坏东北地理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八、参与聚众赌博的;-7-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十一、过失造成东北地理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第十八条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东北地理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研究生: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对于在学期间被东北地理所认定有以下科学不端行为的研究生:一、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所察看以上处分;公开发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8-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在参加东北地理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作退学处理;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研究生:-9-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所察看以上处分;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改变研究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其他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对在东北地理所内打架斗殴的研究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0-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所察看以上处分;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所察看处分;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东北地理所其他公共财物等)的研究生,除按原价赔偿外: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研究生行为准则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二、弄虚作假,骗取东北地理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11-五、出租研究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研究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研究生行为准则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东北地理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所规所纪执行公务的;四、在东北地理所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六、酗酒滋事的。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研究生:一、借用合法研究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其他违反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2-第五章调查程序第二十七条人事教育处发现研究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第二十八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第三十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研究生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13-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三十一条人事教育处经调查发现研究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第六章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人事教育处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研究生启动处分程序前,应告知研究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研究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研究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明确处分依据,人事教育处在拟被处分研究生同意接受简易程序后,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一、拟被处分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对拟被处分研究生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三、拟被处分研究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且接受处分并声明不再申诉。-14-第三十四条人事教育处不得将研究生接受或拒绝处分简单程序,作为减轻和加重处分的依据。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五条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东北地理所发现研究生有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适用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拟被处分研究生应在接到人事教育处的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委托本东北地理所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