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教程》课件第12章 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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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概念二、相关法律知识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概念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决定时制作的文书。二、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首部(二)事实(三)理由(四)判决结果(五)尾部(一)首部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标题中的文书种类,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维持原判、予以改判,均使用“民事判决书”。案号由年度和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号组成。除审判程序外,二审民事判决书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似,前者用“终”表示,后者用“初”表示,如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受理的第40号二审民事案件的案号应写为“(1993)济民终字第4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的称谓,一般应写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原审中有第三人的,提出上诉的应写为“上诉人”,未提出上诉的仍写“第三人”。双方当事人、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并依原审中的顺序排列。(二)事实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此段文字应简明概括,既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审判决的情况,使一、二审程序相互衔接,为二审判决打下基础,又要掌握为二审判决服务这个方向,不能喧宾夺主。(二)事实2、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的观点。这一层次也要简洁明了,力避文字冗长。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原因,应抓住要点加以概括,被上诉人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也要加以说明,以全面反映诉讼参加人的真实意思。(二)事实3、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①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如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仅对财产分割有意见,且经二审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那么二审事实的认定就可以简要叙述,而将二审对财产分割问题放在理由部分重点阐述。②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认定的事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例如离婚案件中如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调解情况等事实的认定没有错误,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外所欠债务是否成立、是否属于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也对此提出了异议,那么前者可以简叙,后者则应详述。(二)事实3、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③原判认定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例如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中对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客观地加以叙述,但却忽略了另一方当事人自身的责任,那么二审判决书中,对这些所遗漏的事实就应补充叙述。④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了异议,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三)理由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尤其强调有针对性和说服力,防止照抄原判理由,或者公式化的套话。要围绕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评论。根据案情在判决理由部分采取不同的方法表述:①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明确指出上诉理由不当的原因和原判正确的理由;②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不正确的具体内容,上诉请求和理由符合什么法律、政策的规定,改判的理由是什么;③原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的,要分别具体阐明原判决和上诉意见哪部分正确,哪部分不正确,理由何在,应当怎样正确判处,等等。理由部分内容较多的,可以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具体。凡是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应当援引特别法,无需再援引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援引普通法;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避免缺漏现象,在遇到适用多个法律情况时,援引法律必须完整,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须引用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首先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四)判决结果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审结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原审判决明确表态是维持还是撤销,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二是对改判或加判的内容,要区别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决定,但不必冠以“改判”、“加判”的字样。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二审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只对原判某一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可不采取先撤销再改判的写法,而直接写:“变更××××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的……为……”即可。(五)尾部二审判决书尾部应写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二审维持原判的,只写明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或是被上诉人负担;如二审改判除了要写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要写明对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进行变更或调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由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决定的。格式××××民事判决书(××××)×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生于1969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委托代理人冯××、张××,××市××区××街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女,1970月4月2日出生,农民,住××市××区××镇××村。委托代理人杜××,××市××区××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因解除非法同居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张××,被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金××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即非法同居,1991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金××回娘家居住至今,后经协商,上诉人王××给被上诉人金××自行车一辆,现金2500元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金××以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1992年12月14日予以判决:①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②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③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王××的上诉理由是:非法同居期间所盖房屋系父母所盖,原审法院认定房屋是共同财产不公。被上诉人金××辩称:1991年春建房北屋8间、厕所、大门、厨房各一间,我们俩人投资4000元,理应按共同财产分割。经审理查明,上列双方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在××市做蔬菜买卖生意,1988年12月双方回到被上诉人金××家中居住,1991年3月又搬到上诉人王××家中居住,期间与王××父母分居生活。1989年3月购买维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台搞运输,期间外欠运输费800元。1991年8月,将该拖拉机以5000元卖给上诉人王××之姐夫关××,关××尚欠1700元的拖拉机价款未还。1991年春,王××在其父母宅院南侧新建北屋8间,厕所、厨房、大门各一间。上诉人王××称建房时我与金××共投资700元买砖款,其余均系父母投资建房;被上诉人金××称建房时投资4000元。上诉人之父王×合则称:此房系自己为儿子结婚所建,属于我自己的财产。1992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金××便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期间双方购置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汽化炉一个、蜂窝炉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架、被子两床。本院认为,上列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非法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系双方共同财产,理应合理分割。1991年所建房屋部分属上诉人王××父母投资,原审法院在上诉人王××父母不能参加的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中将上述房屋予以分割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市××区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解除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金××的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二、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上诉人王××给付被上诉人金××共同财产折款3000元,所建房屋由一审法院另案处理。50元,双方各承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1993年8月6日(院印)书记员×××实战演习刘翠离婚一案,杨兵不服上诉,请你根据上诉情况,作为二审法院制作一份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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