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个人)姓名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所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邮寄□传真□递送□当面领取□现场查阅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纸质文本□光盘□磁盘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生产的需要□生活的需要□科研的需要□查验自身信息特别声明:个人需申请免除收费,主要理由□属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使用指南: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3、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需要依法提供相应证明。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的申请。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1、本文本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行为。2、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接收回执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的申请。按照您(单位)的要求,您(单位)的申请将转送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的名称,其联系方式是。特此告知。(集中接收机构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您(单位)可以通过□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其他途径()获取。□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当场提供□请到(地址:)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1、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属于行政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形以及第二十六规定的答复。5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决定不予公开。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情形的答复。6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答复。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答复。7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机构)未制作或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答复。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关于“属于本机关予以公开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情形的答复。8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机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您(单位)向(机关或机构)咨询,联系方式为。(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或机构时填写)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关于“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情形的答复。9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六)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其余信息予以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当场提供□请到(地址:)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关于“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应当部分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的”情形的答复。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0)权利人意见征询单编号:(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公开的关于的政府信息:□涉及您个人的信息□涉及您单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征求您(单位)的意见。您(单位)的意见是:□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个人签章/单位盖章)请您(单位)在年月日前予以答复,并将意见邮寄至本机关(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需征询权利人意见”的情形。11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七)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答复如下:□经征求权利人意见,其同意公开,本机关(机构)因此予以公开。□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本机关(机构)因此不予公开。□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机关(机构)因此不予公开。□本机关(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予以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当场提供□请到(地址:)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关于“权利人同意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答复。1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2)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编号:(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经审查发现,关于的政府信息:□涉及您个人的信息□涉及您单位的信息经审查,本机关(机构)认为,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如对本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附:本机关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的具体情况(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告知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和理由的情形。1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八)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属于行政机关(机构)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关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和社会稳定”两种情形的答复。1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4)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请您(单位)在年月日前补正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自本机关(机构)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机构)作出答复的期限。特此告知。(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情形的答复。15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5)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本机关(机构)已于年月日作出答复,(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年](答)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