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2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除外。第三条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为保障获证企业能够持续按照取证条件生产质量稳定合格的产品,而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后续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监督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第四条后续监管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层级负责、分类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后续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许办)承担全省后续监管日常工作。设区市质监局和县(市、区)质监局(以下简称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管信息。第六条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有效证件,并对检查和处理的结果予以文字和影像记录,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3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第二章年度监督审查第七条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局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监局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不超过10%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能力。第八条省工许办负责全省年审的统一管理工作,设区市质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年审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第九条获证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审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二)《自查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质量档案(档案表格可从下载);(五)每个获证单元本年度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六)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实;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沿长边装订。第十条设区市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材料的书面审核,根据书面审核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不超过年审企业数1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实地核查对象:(一)企业年度自查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4(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自查周期内,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四)企业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或已经转产的;(五)本年度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第十一条设区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之外,设区市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2日前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可派人参加核查。第十二条实地核查依据为所核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核查重点为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安全生产等情况。核查人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记录》,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依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第十三条设区市质监局在书面审核企业年审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企业年审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一)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以及委托(被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三)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5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四)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五)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六)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七)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四条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企业拒绝依法实施年审实地核查的,省工许办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第十五条设区市质监局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企业年审工作,作出年审结论,在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件)上加盖年审印章,注明年审合格或年审不合格结论。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及时发还《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同时,向省工许办上报本年度监督审查情况报告及《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汇总表》。第十六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设区市质监局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上报省工许办批准。企业整改后应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由设区市质监局组织复查,核查人员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判断整改是否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立案,向省工许办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建议。第十七条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所列举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企业,由设区市质监局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暂扣其生6产许可证(正、副本),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日常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县级及以上质监局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省质监局或设区市质监局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第十九条定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工作由设区市质监局在本辖区内统一组织,设区市和县级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定检主要内容包括:(一)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二)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三)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四)获证产品是否实施出厂检验,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五)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六)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是否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设区市质监局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定检计划和定检频次。获证企业每年至少要定检一次;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及质量守信A级企业应当适当减少7定检频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增加定检频次:(一)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如生产化肥、农药、农机、水泥、螺纹钢筋、建筑扣件、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等产品的;(二)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证实的;(三)获证产品在上年度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四)获证企业在上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记录的;(五)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六)企业提交《自查报告》中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七)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处罚记录的。第二十一条不定期监督检查是上级质监局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临检前不告知当地质监局而进行的突击性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由省工许办组织实施。当获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或被媒体曝光的;(二)涉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和记录的;(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四)上级部门交办的检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等。对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设区市和县级质监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前的准备、检查实施与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相同。第二十三条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况之一的,日常监督检查判定为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对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企业,实施检查的质监局应当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附件)上签署“日常监管检查合格”结论,在不合格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8(附件)上签署“日常监管检查不合格”结论。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和县级质监局在对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后,应填写《获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县级质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十日前,上报设区市质监局;设区市质监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工许办。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实施检查的质监局对其进行复查前的准备、复查实施与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同。第二十七条设区市和县级质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处生产许可证案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执法情况汇总表》,县级质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十日前,上报设区市质监局;设区市质监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工许办。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设区市质监局要按照省质监局的统一部署,建立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文本和电子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获证产品基本情况、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查处情况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上报省工许办。设区市质监局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向省工许办报送上一年度后续监管工作总结材料。第二十九条省工许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质监局开展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省质监局对设区市质监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力度大、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察、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监管不力,质量问题严重、无证生产泛滥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