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建筑业10项新技术”(以下简称“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地点在我省的工程。我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新技术含量高,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程。既可是应用多项新技术的工程,也可是应用单项新技术水平突出的工程。省级示范工程重点推广“10项新技术”,并结合工程特点应用国家级、省级工法及其他先进适用技术。第四条省级示范工程每年发布两次。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承担。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工程;不便于计算面积的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二、在一项工程中应用五项以上“10项新技术”(其中可含一项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三、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方面起到明显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在一项工程中应用单项新技术水平突出,且是关键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进一步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第七条省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基础工程完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徽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式三份,申报书应统一使用A4纸打印。第八条省建设厅每年四月、十月两次接受省辖市申报,并公布审定的创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第三章实施第九条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创建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牌,标牌应包含推广新技术的内容。第十条省级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优先选用列入部省级《推广项目》的新材料、新产品。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第十一条新技术推广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和有关学会、协会等相关各方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的中间检查和监督,促进工程创建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建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三条省级示范工程因故停、缓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书面汇报并说明停、缓建原因及预计复工时间。第四章评审申请第十四条省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应用成果评审。第十五条省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包括:(一)《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二)《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新技术推广应用总结和各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四)各单项新技术应用经济效益分析;(五)新技术应用的关键施工过程彩色照片各两张;(六)新技术应用施工过程的有声光盘,时间为8~10分钟;(七)与应用新技术相关的建筑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复印件;(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复印件;(九)与新技术应用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第五章评审第十六条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辖市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应有丰富的建筑管理或施工实践经验,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省级示范工程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第十七条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资料审查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程在现场查验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审查意见。对于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予现场查验。对需要整改的项目要提出主要问题和改正意见,限期整改。第十八条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项新技术应用进行审核,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省级示范工程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十九条省级示范工程的评审程序:(一)成立省级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二)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审查意见。(三)评审组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实地察看工程,听取资料审查意见,核查有关材料。(四)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五)评审意见报省建设厅。第二十条评审通过的省级示范工程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发布。第二十一条对已通过评审的省级示范工程,如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省级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二条省建设厅对审定的省级示范工程予以公布,颁发“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并授牌,对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记。第二十三条省级示范工程在参加评选“黄山杯”时,优先给予选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鲁班奖”工程的评选。第二十四条获得省级示范工程称号的工程,享受“黄山杯”同等待遇。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在我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程可作为优先升级的因素之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示范工程名称:__________示范工程执行单位:__________申报地区:__________申报时间:__________安徽省建设厅二零零七年制工程概况(细化)工程进度计划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量、应用部位及技术措施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申报地区(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省质安监督总站组织专家评审意见(公章)年月日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示范工程名称:__________示范工程执行单位:__________申请地区: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__安徽省建设厅二零零七年制申请单位(公章)项目名称编号项目开竣工时间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名称及数量编号名称数量实际完成情况推广应用新技术情况说明(总结)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新技术)产值利税节能节材其它文字说明: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签章(公章)年月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签章(公章)年月日评审组意见:组长:年月日省建设厅意见:签章(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