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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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重点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特殊行为的可诉性界定LOGO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针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而言的,对行政主体来说,意味着其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对相对人来说,则是其权利被司法(法院)保护,即提起诉讼的范围。LOGO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主要有:1、国家的民主与法治状况公民的法律意识,行政主体的执法状况、法制度的完备程度、司法的公正与司法机关的能力等。2、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3、必要性和可行性LOGO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三、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量1、行政行为的种类,具体?抽象?2、权利?权益?3、行政行为的性质,违法?不当?4、原告资格,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利害关系?LOGO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四、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1、列举:在法律法规中分别列举,只有列举的情形,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2、概括:由法律规定一个概括、抽象的标准。3、折中(列举和概括的结合):在法律中采用概括和列举并用的方式规定。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1、概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条)。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2、正面列举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3、排除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二、司法解释的规定1、概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2、排除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LOGO三、可诉的行政行为(一)概念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三、可诉的行政行为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LOGO三、可诉的行政行为(二)特征1、可诉行为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3、可诉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三、可诉的行政行为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四、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准确理解把握可诉行为的主体范围法第2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98条解释》: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1条)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二)准确理解把握行政行为的内含和外延《98条解释》: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参见第1条)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三)准确理解把握不可诉行为的范围《行诉法》(第12条):1、国家行为;2、抽象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98条解释(第1条)》:1、国家行为;2、抽象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1、国家行为(《98条解释》第2条)征兵;签发护照;军事设施保护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保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由此,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国家行为,要看其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国家行为的界定:主体:特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为性质:国防和外交;宣布紧急状态、戒严、总动员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2、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之区别《行诉法》:看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98条解释》:①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强调对象的特定性与否而非对象的多少,包括对人或事);②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具有反复适用性;③看能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抽象行为需要通过一个具体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第3条)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3、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之区别区别标准:行为是否涉及到行政主体或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涉及的是内部行为,不涉及的是外部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98条解释》第4条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所有的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救济方法:监察;人事;上级等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必须“法律”规定《98条解释》第5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行政复议法》14、30条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的界限:国家重要机密;高度专业技术;侵权可能极小;行政程序完备、有确保公正的救济手段;不可抗力使司法救济不可能LOGO、刑事司法行为《98条解释》第1条在我国,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实施的行为有两类:一是刑事司法行为;二是行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的界限:(1)主体只限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特定部门;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2)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如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保外就医等;(3)、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6、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尊重当事人各方意志基础上所作出的一种处理。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对调解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仲裁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仲裁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某些仲裁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有些仲裁为终局。对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7、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并不存在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和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之分,这里只是强调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性的。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如当事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等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对这样的重复处理行为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及其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LOGO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框架五、对人身权、财产权作广义理解《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政治权利问题LOGO第三节其他几类行为的可诉性1、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的有关事项外,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2、行政裁决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正式居间裁决行为,向法院起诉,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LOGO第三节其他几类行为的可诉性3、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或变更合同引起的行政合同纠纷的行为以及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公平竞争权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LOGO第三节其他几类行为的可诉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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