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1、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2、特征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一般只限于解决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行政诉讼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专门法院?)原被告关系恒定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丑女告父母“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的制度原沈阳市长“老慕”受审。通常“行政一把手”只有这样才上法庭的“官告民”体现法治精神吗?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范围1、概念: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行政实体法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4)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5)有关司法解释。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指导行政诉讼活动,贯穿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1、一般原则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⑶合议、回避、辩论、两审终审⑷平等原则⑸民族语言文字原则⑹公开原则---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⑺法律监督原则----(?)是法律监督机关2、特殊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一般不选择复议原则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⑵、原告申请,法院认为不停止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不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注意•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赔偿•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注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案范围的概念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后刘一直多方反映未果。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大推上被告席。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次开庭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撤销北大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大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解读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要素解读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肯定范围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认为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括范围肯定范围否定范围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以及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起诉的条件•处理的结果:不产生溯及力幻灯片11•所谓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尊重当事人各方意志基础上所作的一种处理。•所谓仲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性文件的授权,依照法定的仲裁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案例之刑事司法行为:•2006年1月3日,林某携带12块总重量为12千克的金块自深圳罗湖口岸入境。1月4日凌晨三时,乘坐滨A-705752号大客车行至福州市某县地界时,被某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拦车检查并将其带往后者办公地点,本人随身携带的黄金12块被刑警大队以“走私”为由扣押,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至1月6日。同日,某区公安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林某在向刑警大队交纳了15000元保证金后被释放。几日后,林某离境返港。该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司法行为?两者如何区分?•(一)两者的性质、适用程序、法律依据、对象、目的法律、后果均不同。•(二)在实务中可以从行为的实质目的、行为是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等来区分。问题:何为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其实就是: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德国的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原则上有权对已过期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处理,依据新的观点做出新的裁决,由此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代之以新,而新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可撤销性。•返回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不再复查。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题:何为不产生具体影响•以下行为也是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2)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返回。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工商局接受调查。小案例(1)某开发区管委会为采购办公用品,与某电脑经销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发生纠纷。(2)某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阿Q受朋友之托,以涉嫌刑事诈骗为名,将与阿花有经济合同纠纷的小新拘留,迫其还钱。(3)某省政府以政发(2009)1号文作出规定,对全省手机用户按每机每月10元实行捆绑式收费,建立下岗职工专项救济金。(4)某县政府为开发农业旅游经济,要求两个乡镇的农户都需种植桃树,要求另两个乡镇的农户种植茶树。(5)解放军某部开展军事演习,打靶射击中,流弹打死附近农户耕牛一头,打伤奶牛2头。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管辖概述1、概念: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审判权限和分工的制度。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法院主管审判各类行政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的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重大复杂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中级人民法院海关处理发明专利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本辖区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剩余管辖何为重大复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没有经过复议或复议没有改变行政决定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第五节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一、原告1、概念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并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类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代理人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2、特征(1)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2)有起诉的程序事实;(3)法院依法受理。23岁的青年张先著,2003年某大学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6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这种利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期望的,是实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2)这种利害关系不仅限于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法律关系方面的实际影响。•(3)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直接的,就是不需要其他中介环节而发生的法律联系,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3、原告资格确认(1)原告法律人格的审查联营、合资、合作方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对行政机关撤换法定代表人不服(2)利害关系的审查4、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这个特定利害关系对自然人来说就是彼此间存在近亲属法律关系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关系;对法人组织来说就是权利义务承受关系。案例分析:1.1995年3月,某乡人民政府批准了A村村民吴某建房4间,占地100平方米的申请(附有房屋的四至样图)。1个月后,当吴某画线动工建房之时,其邻居王某发现吴某侵占本属自己的宅基地3平方米,吴某以乡人民政府有批件为由拒绝让步,二人遂发生争执。王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A.不享有。因为乡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不是针对王某作出的,因而王某不能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享有。因为王某处于乡人民政府批准行为的相关人地位,虽然不是该行为的发动者,但却受到该行为效力的影响c.不享有。王某所受的侵害来自吴某的建房行为,与之发生争执的也是吴某,因而王某应以吴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D.享有。王某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邻权人•【答案】B2、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