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薛竑法学院副教授18908361970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界定•1.我国的理解•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程度,是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是诉讼中证明主体用来证明主张、评定证据、认定案情在质和量上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也是法官得以作出裁判的最低标准。•2.域外理解•大陆法系(采信证据的角度):证明标准是促使法官形成确信的证据应当具备的质量。•英美法系(举证责任角度):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避免对己不利的诉讼结果,而进行举证所要达到的程度。•3.本人理解•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应达到的法定要求,是裁判者对事实是否为真的确信程度。•(二)证明标准的功能•1.指导当事人举证•2.约束裁判者裁判•(三)证明标准的理解•1.客观属性—法律真实•2.主观属性—自由心证•3.制度链接—举证责任•(四)证明标准差异的决定因素•1.诉讼性质•2.诉讼价值•3.诉讼平衡•(五)证明标准确定的基本要求•证明标准的高低与案件所涉及的利益的大小和性质的严重程度成正比。•所涉及的利益越大、性质越严重,证明标准应越高;涉及的利益越小、性质越轻微,证明标准应越低。(六)我国行诉证明标准的演变•第一阶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期•《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判决维持;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61条规定,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而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阶段:“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过渡”时期•200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没有否定《行政诉讼法》中确认的客观真实标准,但是对“事实”的内涵作出了新的解释。•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标志着我国立法者对事实真相的追求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过渡。要达成法律真实,就离不开法官的“心证”。•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七)行诉证明标准的特征•1.中间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而比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2.多元性•如果行政诉讼案件越重大复杂,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大,其证明标准相应应当越高:反之,其证明标准相应较低。(八)我国行诉证明标准的弊端•1.忽略了行政行为的多样性•2.可操作性差•3.束缚了行政管理的积极性•4.忽视对不同法益的保护•5.纵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九)重构的路径•1.理念•(1)法律真实•(2)自由心证•(3)程序正义•(4)多元化•证明标准的多元化•1.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民刑证明标准应不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应高于普通刑事案件•2.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起诉高于侦查,定罪高于起诉•3.不同证明责任承担主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辩方应低于控方•4.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程序法事实低于实体法事实•量刑情节低于要件事实•2.举措•(1)排除合理怀疑标准•a)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b)行政机关运用听证程序裁决的案件•c)其他对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影响较大的案件•(2)盖然性优势标准•a)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裁决的案件•b)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与民事诉讼性质基本相同的案件•(3)合理可能性标准•a)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即时强制的案件•二、刑诉证明标准•(一)我国立法上的证明标准(A5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死刑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3.死刑案件中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二)美国刑事证明标准•第一等:绝对确定(无法实现)•第二等:排除合理怀疑(诉讼证明最高标准)•第三等: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拒绝保释及民事判决的标准)•第四等:优势证据(民事判决)•第五等:合理根据(签发令状)•第六等:有理由的相信(stopandfrisk)•第七等: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宣告某人无罪•第八等: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无线索(不得采取任何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