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行政中的伦理两难一、社会工作的伦理两难1、直接实务中的伦理两难:保密与隐私权、自我决定与专业父权主义专业界限与利益冲突等2、间接实务中的伦理两难:有限资源的分配政府与民间对社会福利的责任对法规的遵守社会工作中的欺骗揭发机构或专业团体的不当行为雇佣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成员二、伦理两难的具体情境1、有限资源的分配:社会工作者在执行政策与方案时常会遇到资源不足的问题。经费缺乏、预算被削减、福利服务的需求增加都会让社会工作行政者在分配稀缺或有限资源时很难作出决定。案例1赵女士是某自愿戒毒中心的行政主任,该中心对有药物滥用问题的个人提供咨询与支持性服务。多年来该中心的经费是靠着与政府所签订的契约、保险公司以及案主的自付额。最近政府药物滥用部门通知她,下年度政府的经费将削减25%。这是由于经济不景气的原因,而大部分政府方案也都会受到影响。赵女士召集了工作人员并告诉大家这个不好的消息。赵女士知道她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再服务如此多的案主。去年该中心服务案主人数约有200人。平常机构并没有因服务饱和而让案主等待服务的情形,如果有的话,等待的人数也不会太多。赵女士预估由于经费遭到削减,服务案主数目会减少至125人。她表示因为机构无法再维持原来的服务规模,大家要一起决定如何努力继续为那些案主提供服务。分配稀有资源标准对于分配稀有资源标准的争议,哲学家称之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分配正义是关于运用伦理概念与标准以决定如何分配稀有资源给人们、社区、团体、组织等等。在社会工作界,一般有四种标准来分配稀有资源:平等(equality)需要(need)补偿(compensation)贡献的多寡(contribution)有时,我们会单独考虑四种标准,有时我们也会综合思考。平等(equality)结果平等---平分(equalshares)程序平等---先到先服务(firstcome,firstserved)机会平等---随机抽取(randomselection)需要原则:由分配资源者决定谁的需要最大,谁就先得到资源补偿原则:这一原则主张社会工作者在分配资源时,不能只考虑平等和需要,也应该对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则有所考虑。也就是对于曾经遭遇不公平对待的个人、团体、组织与社区,应该给予补偿和优先的考虑。贡献多寡原则:根据此原则,有限的资源将依据服务接受者已有的或可能的贡献来分配。例如,资源将提供给有能力付费的人住所、医疗、物质滥用服务等都将提供给有能力的付费者。当然,此原则不为社会工作者所接受,因为此专业的案主多半是缺乏付费能力的人。2、政府与民间部门对社会福利的责任社会工作与政府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有些时期是较好的伙伴关系,而有些时期则处于紧张状态。无论何种情况,二者关系的本质都是伦理的议题,主要是关于政府对民众的责任。案例2李先生是一位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工作者,也是一个精神病防治中心的负责人。他准备在某市一小区建立一所精神病院,该精神病院主要为精神病人提供住宿。精神病院准备由私人住宅翻修改建而成。但是,当施工工人欲对房屋进行改建时,李先生遭到附近居民的反对。该社区居民对于当地政府欲在附近建立精神病院的意图表示强烈反对,并且建议他们到别处施工。如果反对无效,社区居民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个案例的重要性,是因为其说明了社会工作不能只重视伦理抉择的结果。例如,依据伦理理论、原则和守则,人们会因此主张政府有责任兴建社区精神病院,虽然遭致社区居民的反对。但若只是以此而做结论说要执行此政策则是一个错误。社会工作者应重视政策规划与执行的过程,尤其是在过程中的伦理层面。社会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受政策影响的当地居民有参与政策发展过程的权利,有表达意见的权利,有讨论政策草案优缺点的权利。再者,研究也显示受政策影响的人们若能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则能增加对政策的支持,从而减少因反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社会政策与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让社会大众了解如何参与公共事务”是一致的。3、对于法规的遵守社会工作管理者与社区组织者有时会面对法规不公正的情形,这时社会工作者就存在是否坚持自己的职责或是守法的困难抉择。社会工作者通常认为他们有责任要遵从法规。然而,有时社会工作者对于此种认定也有些例外的情形。例如,在与个别案主的关系上,社会工作者会主张若为了避免某人受到严重的伤害,则触犯法规是可以理解的。而这样的推理是否也可以应用到社会工作管理与社区组织中呢?机构管理者若为了避免造成伤害而有意违反法规时,这是否合乎伦理呢?案例3艾维是难民安置中心的执行长,该中心对于移入美国的难民提供多项服务,包括住宅转介、财务与工作的咨询、语言的教导,以及与联邦政府移民官员合作以提供实质协助等。基于此机构的工作性质,工作人员有时会接受非法移民的服务申请。多年来机构工作人员所采取的立场是,他们对于非法移民并不会通报移民官员。因为他们主张机构的使命在于协助移民,而不论其在美国境内的身份合法与否。但是在最近的工作会议上,艾维提议机构应再检视此立场问题。他告诉工作人员,他尤其关注当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一些资讯,而该资讯是政府官员应该了解的(如严重的犯罪、儿童虐待或疏忽等)。在本案例中,若工作人员怀疑非法移民中有忽略或虐待儿童的情形,则该难民安置中心的工作人员该如何做?机构应有一政策规定,如应遵守通报法规,让儿童福利官员知道移民的非法身份而将其驱逐出境;或是规定工作人员保护案主的身份,由机构内部来处理儿童可能受到的虐待与忽视。4、欺骗的运用如同所有其他专业一样,社会工作者须了解工作诚实的重要性。坦诚的沟通是与案主、与其他专业人员间关系建立的重要因素。但是,有时候社会工作管理者、计划者、研究者、社区组织者则会认为某种程度的欺骗与不诚实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事实上,欺骗与不诚实是否合理常受到争议。威拉德(WillardE)是EastBay儿童精神医院的社会工作部门主任,该医院提供有严重情绪或行为问题的儿童住院或门诊服务。一群负责医院资格考核的委员将拜访该医院。多年来该医院一直都被一个全国组织认可;该组织对医院将进行深入的实地参观,当作是例行审查的一部分。实地参观将访问工作人员、检查设施、审查医院的政策与程序,并评估部分病例。病例品质的评估包含几项标准,即病人心理及社会诊断、住院、治疗、服务取得、出院等是否叙述详尽。威拉德对工作人员病例的记录品质有些担心。他尤其担心前任主任时期记录保存的问题。在一次工作会议上,威拉德要求工作人员检查去年自己所负责的个案,看看记录是否完整以及找出遗漏之处(例如住院摘要或出院摘要)。他也指示工作人员填入这些遗漏的资料而不注明这是事后才补上的。威拉德告诉工作人员:“尽可能补上所有遗漏的资料。若是记不清楚了,也尽力正确地完成。我不希望我们部门丢面子,所以尽力整理资料,不要让资格考核的委员找到问题。”在少数情况下免于受到伤害或救人一命----社会工作者会认为某种程度的欺骗与不诚实是必要的以及合理的。欺骗施暴者有关其失和配偶的去处,以免配偶受到伤害的做法可能是合理的。然而,在许多情形之下,欺骗确实是不适当的做法。社会工作行政伦理有一条标准,即社会工作行政者不应参与、宽容或涉及有关于不诚实、欺诈或诱骗等行为。该标准并不接受如为了方案的资格认可等理由而做的欺骗行为是合理的。因此,威拉德鼓励工作人员欺骗资格考核委员的做法是不对的。虽然该医院曾因记录不完整而被批评,但不会因此而失去认可资格。较适当的做法是医院管理者表明此问题是在前任主任的任期内发生的,并提出一个完整的计划来面对及处理这个问题。4、揭发机构或专业团体内部的不当行为在社会工作中的不幸事件是,实务工作者有时会遇到专业中的不当行为,遇到同事做出不合乎伦理的行为。其中最困难的抉择是是否要对同事指正其不当的行为,是否要向督导或其他单位揭发通报。马克是威肯登家庭服务机构的个案督导。他已做了六年的个案工作,一年前才被机构主任提拔做督导,两人有相当密切的专业关系。某一天,马克所督导的个案工作员要求与马克谈话。个案工作者说他的案主在一次会谈中提到,案主认识机构主任,主任曾付钱与该案主在旅馆内发生性关系,并分给该案主一些可卡因。他们总共有五或六次的约会。马克对此事非常烦恼,尤其他把主任当成是自己的朋友看待。可以理解的是,社会工作者通常都会犹豫是否揭发同事的不当行为。揭发的结果可能会毁了同事的专业生涯,而揭发者自身可能也会被机构或专业团体所排挤。同时大部分的社会工作者也了解为什么有时揭发同事的不当行为是必须的。案主的福祉和方案的运作可能会因同事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影响。这些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必须衡量揭发与否的利弊。5、雇用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群体的成员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中,传统保守领域出现的典型两难困境是,是否应雇用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群体的成员。在这一问题上有两种立场:其一是政府作出特殊的关照,包括降低招募标准,从而能够雇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政府有义务为那些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群提供一个特殊机会去发展。另外一种立场认为不论谋职者过去的困苦灾难如何,不应该考虑任何降低标准的措施。这种观点的逻辑是政府有义务对其所有公民提供可能的最好的管理,雇用那些测试结果不像其他申请者同样好的人,或者那些没有取得同等教育学历的人,或者不考虑申请者背景中有无不能弥补的过错,而去雇用那些不称职的人,这就等同于通过剥夺所包含的群体的权利来损害民众的利益。上述立场中,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该选择哪一种呢?雇用或提升那些可能不能够特别好地履行其责任、被剥夺了受良好教育权利的群体成员,还是通过不雇用(或抑制)同样的处于不利地位群体,永远不允许他或她有机会实现其整个人力潜能?三、社会工作行政中伦理两难的抉择原则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对社会工作伦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排列价值与伦理义务的优先顺序。对于罗尔斯和其他道德哲学家而言,伦理抉择通常可以化简为判断何种价值或义务应优先考虑。至少到目前为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社会工作行政人员提供了进行伦理抉择的可行的伦理框架。借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这里提出六个指导原则来帮助社会工作行政者在面临伦理两难时作出抉择:1、伤害到人类行为的必要前提(如生命、健康、食物、住所、心理健康等)优先于其他一些伤害。这个原则也表示出分配政府经费给最需要的人(贫穷者、生病者、文盲等)相对于将经费平分给贫穷者与非贫穷者,前者的抉择更合理些。2、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包括对人类行为而言必备的善)优先于其他人的自我决定权。此指导原则提示个人有自我决定权,可依其所愿而行事,这与社会工作的案主自我决定权相符,除非该行为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福祉。例如社会工作者必须尊重案主教育孩子的方式,即使其与社会工作者的看法非常不同。但是,若是该方法威胁到孩子的基本福祉,则社会工作者应介入案主的管教方法。3、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优先于其自身的基本福祉。此指导原则提示若是在不利的条件下(即案主被告知相关的资讯,以及其是自愿决定的,而且此行为并不会威胁到他人的福祉),则案主选择自我戕害的行为应被许可。适时地介入案主将采取的或是实际已从事的自我伤害行为是合理的,如此可以判断其是否是出于自愿的,以及是否被告知相关的资讯后而作出的决定。若是这些条件都已符合,外界的介入就应停止。4、我们在自由意志之下同意遵守的法律、机构的规定等义务应优先于个人的信仰、价值与原则。当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与法律、规定以及民间组织中的规则相冲突时,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可优先考虑。如此看来,对法律、规则等的遵守是有其限制而并非绝对的;一旦当个人的基本福祉受到威胁时,触犯法律、规则的行为是有其正当性的。然而在何种情况下具有所谓的正当性,则应视具体情境而定。欣达,社工员,是某妇女庇护中心的主任。此庇护中心提供受暴妇女紧急安置与咨商的服务,该中心可收容八位妇女及其孩子。玛丽和她的两个孩子在此庇护中心有六星期了,而这次已经是她们第三次住进中心了。玛丽说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