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矿产督察管理德兴铜矿露天采场2概述矿产督察是指矿产督察员依法对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它是一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工作。矿产督察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制度。3内容提纲一、矿产监督管理与督察二、矿产督察管理规定三、矿产督察员督察四、矿产督察员管理4一、矿产监督管理与督察(一)矿产资源管理职责1.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2.“找出、管住、用好”。(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三方面任务1.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2.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的义务;3.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5•(三)打击无证行为主要措施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乱的主要原因,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一要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机制;二要严格案件查处。主要采取如下措施:1.开展动态巡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2.利用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利用网络媒体,聘请协管员、信息员等,利用社会渠道进行监督。63.利用高科技手段。如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4.严格案件查处。明确责任,加强办案力度;加强检查、督办;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5.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7(四)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1.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8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规定年检重点内容:•(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3)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6)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7)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93.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104.《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规定的年检内容:•(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4)采矿权转让情况;•(5)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115.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主要措施(1)采矿权标识。采矿权人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2)矿产督察。聘请矿产督察员定期督察。(3)勘查开采活动日常监管。“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矿业权人报告的审查(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建立矿业权人档案。(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12(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1.《矿产资源法》规定•(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2)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5)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132.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措施(1)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2)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提交《矿山储量年报》。(3)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14(六)矿产督察1.矿产督察十分重要(1)矿产资源的特殊重要性,需要加强监管;(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历史时期,需要加强资源利用的监管;(3)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三方面任务,任务重,完成难度大;(4)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15•2.矿产督察定位矿产督察是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实现全方位监督管理目标中的重要制度和基本方法矿产督察员是受行政部门委托,由政府机关派出进行专项督察的工作人员。协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管。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定期或及时进行报告。由于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代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中的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矿产督察员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的最后处理则要通过行政管理机关进行。16•3.矿产督察员督察的主要作用•矿产督察员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耳目,对管理相对人具有警示作用;是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山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彼此的联络作用;发挥专家业务优势,可以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策等服务;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将矿产督察员督察与整个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联系起来,才可以发挥督察工作的更大作用。如矿产督察员对某一矿山的督察结论,与矿山的年检结果、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转让等的审批结合起来,督察工作也会得到矿山企业的重视。17二、矿产督察管理规定(一)矿产督察有关文件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3.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18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5.《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19(二)矿产督察员聘任矿产督察员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由部和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聘任。1.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国土资源部聘任;聘期为三年;负责1—5个大中型矿山企业或一处重要矿山开发区的督察。聘任程序:1)推荐。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推荐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选,填写《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聘任审批表》。2)审查。3)培训考试。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颁发证书。4)公告。2010年,国土资源部聘任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334名。202.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条件1)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2)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3)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4)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21•3.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聘用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聘任后应及时向部备案。聘任的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要具有地质、采矿、选矿专业知识,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地质勘查、矿山开采和矿山设计等工作,要身体健康,能适用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人数可根据本行政区国家级督察员与地方级督察员1:3的比例聘任。22•4.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和职责•督察范围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产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要矿产开发区域。在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对矿业权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2)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过程的资源保护情况;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矿产品的销售及其价格情况;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审查采矿权人的年度报表。23•3)有权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测,相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立即被告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4)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5)有权参加监督管理范围内矿业权人的年度生产会和勘查储量评审会,参加市(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会议。246)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报告省级或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7)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8)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9)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督察工作报告;10)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典型和经验;11)完成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25三、矿产督察员督察•(一)督察准备•(二)现场督察•(三)督察报告编写•(四)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五)督察方法•(六)督察方式26•(一)督察准备1.根据督察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督察对象、目的、内容、时限等。2.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督察形式。如需进行联合督察、会诊式督察等,应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