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销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电梯销售、安装、维护保养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签定供需合同,具体事项如下:一、合同双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地址:电话:传真:卖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那曲地区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那曲地区那曲县辽宁路18号环宇宾馆电话:18982171935二、双方责任与义务2.1乙方责任:(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设备,并负责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及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提交向甲方提交一份安装调试报告;向甲方提交一套操作/维修保养手册;2.2甲方:(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合同款项。(2)接受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设备。三、合同范围、安装地点及费用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西成有机房电梯台,此合同价不含税。标准配置:不锈钢编号型号层/站速度(m/s)载重(kg)台数(台)单价(万元)合计(万元)L11.03.2设备安装地点:四、付款方式:4.1甲方在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30%,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首付保证金。4.2在电梯出厂前30日甲方支付30%,即元人民币(大写:)安装款给乙方。4.3甲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支付给乙方30%,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设备款。4.4甲方在设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尾款。五、安装时间5.1安装时间年月日,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安装时间,双方另行确定安装时间。六、设备安装6.1设备将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6.2在设备安装前应由甲方完成的土建和准备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电梯安装进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6.3设备安装完毕后,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验收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6.4乙方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自行负责邀请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电梯交验资料。七、设备质量保证和维护保养7.1设备的质量保修期为乙方将设备正式移交给甲方使用之日起一年.7.2在设备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故障,乙方免费负责保修,乙方承诺按售后服务承诺书(附件)提供售后服务。7.3维修保养期满后的维修保养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八、违约和赔偿8.1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对方赔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8.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安装交付设备,乙方应向甲方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由甲方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如果延误超过三十天,则视乙方为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按本条第8.1条处理。九、不可抗力9.1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争议的解决10.1所有因本合同产生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它事项11.1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在工地上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11.2软件根据本合同由西成电梯公司提供的任何软件应属于西成电梯公司或其他相关的软件提供者的财产,甲方仅有非独占的且不得转让的使用权,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或允许任何第三者占有、使用、复制或修改。11.3本合同为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替代双方先前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磋商、报价和协议。下列附件附属于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组成部分。如果附件与全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11.4除非双方均在修改部份之上盖章确认,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手写和/或涂改等任何其他方式对本合同中任何文字和/或符号作单方面修改。单方面修改后的文字和符号无效,修改前的原文字和符号仍然有效。十二:文本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一份,本合同经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那曲地区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