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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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评审备案流程:申报→受理→评审→修改→报备→备案→登记相关方的责任:矿业权人:提供真实、齐全且合法取得的地质资料、权属文件和承诺函等其他支持性文件。编制单位:依法依规编写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告,提供资质文件和承诺函。评估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报告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实行回避制度。评审机构:按规定组织评审,并客观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意见书,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备案机关:监督管理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部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1.附件规整:齐全、清晰、合法、有效2.权属清晰:(1)权属无争议,范围明确、有效;(2)储量计算范围清晰;(3)矿业权范围、储量计算范围、评审范围三者空间对应关系合理、合规。3.程序合法(1)评审、备案权限合法;(2)受理、评审、修改、评审意见书出具、备案的时效合法;(3)评审专家组组成合法;(4)评审过程合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部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4.技术合规:(1)工业指标使用合规;(2)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规;(3)储量类型划分合规;(4)勘查阶段确定合规;(5)其他。5.数据自洽:(1)勘查历史清楚;(2)储量估算数据对比清楚,变化原因说明清楚,依据充分;(3)核实储量与矿山储量台帐、储量年报自洽;(4)核实储量与登记统计台帐自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以下是实际备案时的有关要求)6.符合一证一报告原则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以矿业权人为申报单位,按照一证一报告的原则编写、送审、评审和备案。确需分区(或分段)、合并编制提交报告进行评审备案的,应有充分的依据,并经部储量司同意。7.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中,要回答:达到何勘查程度;是否能足够满足评审目的的要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对评估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的建议:实际工作中常见,有的评估师和专家将个人意见的主要成绩部分省略掉,首先,不符合要求,其次,从责任上讲,略掉就意味着,凡存在问题中未涉及的内容,都认为符合规范要求,这对个人是有风险的,应慎重对待。一、评审备案依据(一)文件依据1.《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评审认定制度虽然取消,但该文件并未废止,通过该文件建立起来的分类分级评审制度、承诺制、回避制度、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提交资料要求、专家组组成规定、时限要求等仍然有效。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4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时限(提前20日申报)、受理时限(15日作出决定)、申报材料要求(增加申报表、勘查资格证书)、申报表格式、承诺书格式、评审意见书格等,明确属于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除放射性矿产外,由部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属于省(区、市)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由属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一、评审备案依据3.《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上市报告由部管评审备案,其他哪一级发证由其相应负责评审备案。】一、评审备案依据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1)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2)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3)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3)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上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对“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如何掌握?】一、评审备案依据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1)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2)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由部办理)。(3)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无报告的应编审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4)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明确是否提交评审备案文件,但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要用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推定应评审备案,实践中也在评审备案)(5)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一、评审备案依据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6)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对“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如何理解?实际工作中存在将理解为除简单矿床外的所有矿床,以至于对只能达到普查(最终)或详查(最终)程度的报告不知如何掌握的问题。鉴于普终报告、详终报告客观存在,现行勘查规范发布实施以前,这两类报告为原勘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是作为勘探报告对待的,个人认为:应将普查(最终)或详查(最终)程度的报告作为“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之外的特殊情况对待,其资源储量可以作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但要求该两类报告对矿石加工选冶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要达到勘探程度要求。——尚未得到部认可,仅做探讨;对“简单矿床”存在不同理解,实际工作中,有的专家认为指第Ⅰ勘查类型的矿床,有的专家认为指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有的专家认为第一、第二类矿产都不能算简单矿床。不同的理解,会对矿床勘查研究程度有不同的要求。个人认为:“简单矿床”,应理解为详查程度即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简单的矿床,如投资风险小,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简单的矿床。具体可结合矿山设计单位提供的意见判定。——尚未得到部认可,仅做探讨】一、评审备案依据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7)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此规定的设立采矿权的要求,是否指前(6)的要求?,另据国土资发[2007]68号文:“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据国土资发[2007]40号文:“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三个文件不一致,本人认为68、40号文规定较合理,但有待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8)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在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并申请探矿权分立后,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对“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应如何掌握?)。】对全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掌握问题勘查许可范围挖空区普查报告,勘查许可范围很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很小。勘查许可范围内、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进行了1:5000地质填图,开展了物化探工作。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的矿体,施工一个钻探(见矿)工程。能否做出全区达到普查查程度的评价?若不能如何下结论?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对全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掌握问题详查报告,勘查许可范围很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很小。勘查许可范围内、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进行了1:2000地质填图,开展了物化探工作,发现异常,但未全部验证。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的矿体,地表有探槽控制,深部有穿脉平硐和钻探(见矿)工程控制。能否做出全区达到详查程度的评价?若不能如何下结论??采矿权一资源储量估算范围Ⅰ资源储量估算范围Ⅱ采矿权二一、评审备案依据关于对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的全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掌握问题《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规定,普查在预查提出的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进行,详查在普查圈出的详查区进行,未对探矿权范围全区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要求做出规定。实际上,按照地质规律、地质工作规律和目前的勘查方法和手段,除煤炭等少数沉积型矿种外,也很难做出规定,特别是对于较大的探矿权范围更难做出规定。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需对探矿权范围全区做出是否达到普查程度或详查程度的评价。如何评价,是摆在矿产储量评估师、评审机构面前的难题。本人认为,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管理部门尚认可,仅做探讨):1.普查重在找矿,圈出详查区,其工作部署应做到点面结合,体现面上展开、点上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详查重在评价详查区的工业价值,圈出或划分勘探区(井田)范围,其工作部署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体现系统控制、矿体分布范围清楚的原则。勘查方法、勘查手段的选择要合理,工作量、研究程度要达到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一、评审备案依据2.考虑到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进行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因此,在对探矿权范围全区进行是否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评价时,其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和最低工作量,可结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进行衡量。对于按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开展了勘查工作,完成了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工作量,普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矿化潜力较大地区的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程度,详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详查区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程度,其余地段根据目前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尚未发现矿体的,可对全区做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评价。但必须说明和标示截至目前未发现矿体的区域,以便探矿权的后续管理。一、评审备案依据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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