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狮子联会会务管理,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修订稿)》,制订本工作规则。第二条中国狮子联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的公益慈善服务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狮子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三条中国狮子联会对内发展和管理会员,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服务活动,对外统筹与国际狮子会的关系及其它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第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的愿景:创建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公益慈善组织,做社区服务和人道主义服务的生力军。第六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使命:身体力行,实践人道主义;扶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第七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价值观:包容,传承,凝聚,创新,奉献,成长。第八条中国狮子联会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体系和管理运作方式。第二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十条个人会员。年满二十周岁,承认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章程,认同联会宗旨,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狮子会,成为联会的个人会员(以下未注明“单位会员”而称“会员”的,均指“个人会员”)。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对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联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在相关会议中,按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四)其它合法权益。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遵守联会章程,执行联会决议。(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三)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联会交办的工作。(四)对联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维护联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六)宣传联会的宗旨和理念。(七)推荐和发展新会员。第十三条会员类别。(一)正式会员。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二)留籍会员。因健康、迁居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经常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仍保留会籍的会员称为留籍会员。留籍会员不担任服务队的任何职务,没有投票权,但仍需缴纳会费。(三)荣誉会员。联会各代表机构、单位会员或其服务队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其贡献较大者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会费由其会籍所在代表机构、单位会员或服务队缴付。荣誉会员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第十四条入会程序。(一)申请人应先参加联会所属服务队的有关会务和服务活动,了解联会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同联会的宗旨、理念。(二)申请人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并由一名联会会员推荐。(三)经服务队理事会同意,上报当地代表机构管委会负责人批准。(四)由联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五条转队与休会。(一)会员由一个服务队转至另一个服务队,需要提出转队申请,经转出服务队和转入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当地代表机构管委会或单位会员负责人批准。(二)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但仍希望保留会籍,可申请休会,成为留籍会员。休会须经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当地代表机构管委会或单位会员负责人批准。第十六条退会与除名。(一)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服务队,并交回会员证及有关物品。(二)会员连续六个月无故不参加活动,或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三)会员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联会章程和纪律的,联会有权对其除名,取消其会籍。第十七条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深圳狮子会和广东狮子会,以及以后取得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其它地方性狮子会组织,均为联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参照联会的章程和工作规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自己的章程和工作规则,但不得与联会的章程和工作规则所确立的各种原则相悖。第三章联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于每年5月下旬或6月上旬举行。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修改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二)选举和罢免联会理事、监事。(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联会的发展规划。(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审议提交大会或理事会选举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现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顾问委员会主席、顾问委员会副主席、秘书长,部份代表机构和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代表,部份会员代表。主席团主席由会长、副会长担任,其中,会长为常务主席。第十九条代表的条件。(一)联会正式会员,具有中国内地公民身份,长期在内地居住。(二)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和贯彻联会章程,执行联会决议,努力践行“正己助人服务社会”的宗旨,在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三)密切联系会员,在会员中具有较高威信,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会员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第二十条代表产生程序和名额分配。(一)推荐提名。代表由服务队推荐提名。距代表大会召开三个月前成立的服务队均可推荐提名。会员人数在25名至49名的服务队,可推举1名代表;会员人数在50名或以上的服务队,可推举2名代表。联会理事会、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自动获得代表资格,不占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的代表名额。(二)资格审查。按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各代表机构和单位会员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考察,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特邀代表。联会理事会可指定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0%。第二十一条联会理事会。联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一年,从代表大会闭募时起,至下一次代表大会开幕时止。联会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由联会会长召集并主持,联会会长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选举或决定须经超过三分之二到会理事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三)聘请顾问委员会成员。(四)聘任财务长、副秘书长。(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七)批准服务队的成立。(八)领导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通过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十)督导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案的执行。(十一)统筹管理涉外活动和协调联会与国际狮子会关系,指导各地方组织与境外狮子会组织的联谊、交流与合作。(十二)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狮子会组织形式和管理运作模式。(十三)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二条联会理事候选人的产生。(一)会员人数在2500名或以上的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可推举4名人选,应包括上届、本届负责人和本届第一副职负责人。(二)会员人数在1250至2499名的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可推举3名人选,应为上届、本届负责人和本届第一副职负责人。(三)会员人数在450至1249名的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可推举2名人选,应为上届和本届负责人。(四)会员人数不足450名的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可推举1名人选,应为本届负责人。(五)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理事人选交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人选不占所在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的名额。本条款“上届”是指召开代表大会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任期,“本届”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任期。第二十三条联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等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以外的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和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其议事规则参照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执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二)提出修改章程、工作规则的议案。(三)提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草案。(四)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五)决定办公室主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的聘任。(六)审议批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和预算。(七)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八)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联会监事会。联会监事会是联会的监督机构,向代表大会负责。联会监事会任期为一年,与联会理事会同。联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人数不超过15名。其中,监事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联会监事长须由曾经担任过联会副会长的人选担任,联会副监事长人选接受各地推荐,其余监事人选应为各单位会员和各代表机构推荐的本届的监事长或副监事长(“本届”是指召开代表大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任期),业务主管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联会理事不可推荐为联会监事人选,联会监事不兼任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各单位会员和各代表机构推荐的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并负责提名新一届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联会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每次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选举或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联会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联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二)监督联会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监督联会的财务工作;(四)列席联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或建议;(五)监督联会的对外交流工作;(六)接受相关投诉,经调查核实向联会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八)其它对联会理事会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联会顾问委员会。联会顾问委员会是联会发展与管理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顾委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并设常务委员会。顾委会成员由联会理事会聘请,任期一年,与联会理事会同。每年在代表大会期间召开1次联会理事会和顾委会联席会议,听取顾委会对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顾委会职责是:(一)开展调查研究,对中国特色狮子会的发展提出建议,为联会理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二)协助联会理事会指导地方工作。(三)行使联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顾委会成员应积极参加顾委会会议,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七条联会顾委会成员人选的产生条件(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一)曾经担任过联会的理事;(二)对联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顾委会成员不兼任联会监事会成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第二十八条联会名誉会长。联会设名誉会长1名,由联会会长聘请。第二十九条联会会长。联会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任职时经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的职责是:(一)召集、主持联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联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长和其他常务理事候选人。(四)任命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五)代表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联会副会长。联会副会长由地方推荐,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联会工作。副会长人选条件:(一)须经代表大会选举程序当选联会本届理事会理事;(二)曾担任一届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且任期届满超过8个月;(三)所在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的在册人数超过1250人。第三十一条联会秘书长。联会秘书长为联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长提名,任职时经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联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由会长提名,任职时经联会理事会通过。联会秘书长的职责是:(一)主持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单位会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经联会会长授权,处理和协调联会一般性涉外工作和活动。(六)处理联会理事会和顾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十二条联会财务长。联会设财务长1名,由会长提名,任职时经联会理事会通过。联会财务长的职责是:(一)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