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概念什么是自产自用?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理解: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理解:“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例:月饼厂把自己生产的月饼以福利形式发给员工;矿泉水生产厂家将自己生产的矿泉水赠送或赞助给篮球赛中篮球运动员使用;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要视同对外销售,计征消费税。思考:若将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了销售还叫做“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例:某日化公司将10箱化妆品赠送给关系单位,已知在当月销售的300箱化妆品中,第一次160箱,单价400元,销售价格64000元;第二次100箱,单价420元,销售价格42000元;第三次40箱,单价150元,销售价格6000元;计算赠送这10箱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第三次明显低了有木有!!你以为价格低就能拖低应纳税额吗!?NONONO是你想太多!!解:加权平均销售价格=(64000+42000)/(160+100)=407.69RMB应纳税额=407.69*10*30%=1223.07RMB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通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计算的利润。例: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样品,这批化妆品的成本为5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参照Page65)解: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5000+5000*5%)/(1-30%)=5250/0.7=7500RMB应纳税额=7500*30%=2500RMB就是如此简单深刻有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