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只能是特定行政主体。前提是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的存在。对象是外部相对人。直接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执行罚二、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二)处罚公正、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保障相对人权益(五)一事不再罚(一)处罚法定原则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处罚设定权法定(第9—14条)(2)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第4条)(1)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是对行政主体执法理念、精神、心态的要求。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强调:罚当其过,过罚相当。(2)处罚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布。(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程序必须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5条)(1)行政处罚的特殊教育功能和一般教育功能(2)对“教育”的理解:教导、规戒、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反对只罚不教、多罚少教、重罚轻教。(3)如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第6条)要求:不能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使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惩罚违法、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五)一事不再罚原则(第24条)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目的在于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现象。(1)一事是指同一违法行为。第一,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行为。第二,是该违法行为的整体。第三,是连续性行为。但是,在当场改正或改正期限届满后又出现此种违法行为的,无论间隔时间长短,都不属于连续性违法行为,而应认定为另一个违法行为。(2)为什么会存在两罚的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法条竞合);处罚主体为不同的行政主体。(3)不能两次罚款。几个不违背本原则的情形:(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可以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但若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而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该处罚不违背本原则。(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坚持“处罚不相替代原则”。(第28条、第22条)某县水泥厂于2002年6月,投入360多万元私自建设一台直径为3.2米、年产12万吨的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后告知其机立窑为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中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2002年11月,县环保局以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予以罚款2000元。2003年8月,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市环保局检查时发现该厂机立窑生产线已建成,正准备投入使用。问:能否再次给予处罚?几种不同意见:1.不可再次处罚。县环保局对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私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已经给予了处罚,并且罚款已到位,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市环保局不宜再作任何处罚。2.市环保局可以再次处罚。该厂对县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其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遏制,市环保局可以对其继续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包括罚款。3.市环保局可以作出除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是一个连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可以作出除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复原状等。三、种类和设定(一)种类1、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2、学理上的分类申罚诫行为罚财产罚人身罚几种性质不同的“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立即拘留《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二)设定权(创制)(第9、10、11、12、13、14条)法律:没有限制,保留人身罚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没有人身罚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没有人身罚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设定权规章(注意和许可设定的区别):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限额地方规章由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规定。除此之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也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规定权(执行、补充):不得违反上位法。部委规章罚款限额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一)实施主体1、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注意集中处罚权问题(1)集中处罚权的配置权是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2)处罚权的合并,一般存在于综合领域,有合并的必要性;(3)不能违背处罚权专属的规定,如人身罚;(4)综合执法,本意是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5)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区别;(6)能否合并由法律授予特定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权。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不能授权;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其职能是社会公共性职能。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第18条、第19条)(二)管辖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处罚权法定,由单项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行为人住所地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地行政主体协商后也可以由住所地管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或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时,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共同管辖,先协商或按管理解决,否则指定管辖)移送管辖:行政主体如认为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司法机关查明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委托协助(行政协助)(三)时效:追责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四)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第25、26、27条)2、从轻、减轻处罚(第2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3、纠正违法行为(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处理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必须履行,不能“以罚代改”。具体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恢复合法状态等形式。注意责令改正违法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目的上的差异。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注意:在行政处罚的各种程序中,都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第30、31、32条的规定。(一)简易程序条件(第33条)步骤(第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注意:《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三)听证程序(第42条)适用条件具体步骤注意: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申诉不停止执行注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该原则例外情形的规定。2、罚缴分离注意: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参考答案: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没有。3.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问题: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