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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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的通知各直属分局、派出分局:现将《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2、常用行政处罚文书范例二○一一年八月四日附件1: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20120407为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结合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2011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要求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1.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应如实填写完整,不得空白。2.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应填写为:XX市X区XX街XX号XX室。3.案件来源按照《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填写。移送的案件,应附移送机关的材料;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举报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4.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核查情况、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项。如:“……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5.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般填写为:建议立案;同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首名执法人员为本案件第一责任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注日期。不予立案的,一般可以填写为:建议不予立案;有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建议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注日期。6.机关负责人意见,填写为:同意立案;由机关负责人(主管局长)亲笔签名、标注日期7.备注栏由法制机构统一填写立案编号。(二)送达回证送达的文书本身设置《送达回证》的,使用此类送达回证时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送达文书的文号。送达的文书本身没有设置《送达回证》的,规范如下:1.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应当写清楚所送文书的具体名称及文号。2.送达时间,应当写明送达的具体详细时间,包括年、月、日;以小时为送达期限计算要求的必须精确到“XX时XX分”,其他的应当精确到日。3.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4.送达方式,应写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收件人应亲笔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收件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受送达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向工商机关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凡是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以及非受送达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签收人的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文书时,除该工作人员亲笔签名及时间外,尽量请其加盖该组织印章或该组织负责收件的机构印章)。6.见证人一栏,只有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需要记载拒收的情况下才需要见证人亲笔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得是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7.送达人应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三)证据材料1.询问笔录(1)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2)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调查)人以亲笔签名、盖章、按手印等方式确认。(3)每一页页脚均应当有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4)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无正文”字样。2.现场笔录(1)告知情况,填写为: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2)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但为保证《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应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亲笔签名确认。(3)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无正文”字样。3.抽样取证记录(1)抽样物品的名称填写应当完整、准确。(2)抽样取证物品的总量应填写准确。(3)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栏,应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4)抽取方式,可表述为:随机抽取、分类抽取等。(5)抽样情况,应记录抽样的详细情况和整个过程,包括抽取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分别有多少,其外观、颜色、包装、单件重量等;抽取样品的过程,如分几类抽取,每一种类抽取的方式和数量等。(6)加封的,记录样品的加封情况,如装箱、加贴封条、在封条上签字等。(7)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该自然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场,也可由在场的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其他负责人的身份应当在备注中注明。(8)如果抽样人为工商机关委托的相关机构指派的人员,则应当由该机构指派的人员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工商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抽样取证的,一般由该机构对抽样取证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应地,一般应当使用该机构的抽样取证记录文书。在这里,不建议我们的办案人员直接进行抽样取证。4.其他证据材料的制作(1)书证材料有涂改的,应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2)证据应注明取(出)证日期、出处,复制的证据还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出证人应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提供证据但拒绝确认的,应注明原因);传真件应制作成复印件并保留传真时间和传真号码。(3)证据涉及到营业执照,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询问当事人,应附有能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4)当事人有委托行为的,应提供委托书。(5)涉外证据,应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6)港澳台地区取得的证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7)调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提供的上述证据应标明制作时间、出处、证明对象、证据提供人及制作人。(8)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四)行政强制措施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2.在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应符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期限。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责令改正,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的,应先行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方可实施处罚。在使用该文书时的法律依据为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依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为15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机关负责人批准。(六)物品处理记录物品应填写来源,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没有具体文书的,也可以填入案件名称。处理依据,即办案机关作出的有关物品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包括处理物品的名称、数量,简要经过及处理结果。属于交有关单位收购的,应有收购单;属于物品拍卖处理的,应有拍卖单位出具的收据。(七)审批表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除立案审批、不予立案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以外,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中其他需要提请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所有事项都使用本文书,行政处罚建议的审批(包括在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的审批。案件经陈述、申辩、听证后,办案机构提出新的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数额、依据改变需再次审批的,以及销案、物品处理、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措施、延长调查期限等审批也适用此文书。根据有关规定,在此表中的备注栏,应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案件名称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的概述+案。审批事项应当简单明了,准确无误,如“行政处罚建议”、“销案”、“延长调查期限”。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在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工商机关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经复核不成立而未被采纳,办案机构要将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在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机关负责人审批时所使用的内部审批性文书。3.案件核审表送审机构名称为具体的办案机构,送审和退卷时间应填写正确,核审人员应写明对该案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亲笔签名及时间,法制机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亲笔签名并签署时间。(八)案件回访记录1.回访时间应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2.回访人应为两人以上,办案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3.回访形式一般为上门走访、预约面谈或者信函等。4.记录由回访人和被回访人签字或盖章。附件2:常用行政处罚文书范例1、案件来源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询问笔录4、现场笔录5、有关事项审批表(1-5)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7、责令改正通知书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9、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10、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为接到线索的第一时间)来源分类()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案源提供人监督检查人姓名执法单位姓名执法单位投诉、申诉、举报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等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照核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个人填身份证的住址;单位填执照核准的住所地址移送、交办机关名称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案源登记内容××年××月××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在****地址,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服装,希望工商机关调查处理。登记人:〈亲笔签名〉年月日案源交办意见请张**、李**进行核查。(适用举报、移送、交办、的线索)建议立案调查。(适用监督检查的线索)业务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年月日备注案件来源登记表应当随附案件来源相关证据材料,如:监督检查记录、移送交办文书、举报材料等。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当事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名称证照编号营业执照核准的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核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住所(住址)个人填写身份证的住址;单位填写营业执照核准的住所地址案发地××市××区(县)××街(村)××号案件来源选择填写“监督检查、申投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交办”案源登记时间按照《案件来源登记表》填写,用以确定案件线索来源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年××月××日,本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服装。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建议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亲笔签名〉〈亲笔签名〉年月日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建议立案,由××和××调查处理此案。〈亲笔签名〉年月日机关负责人意见同意办案机构意见。〈亲笔签名〉年月日备注法制机构填写案件立案编号“[年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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