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类别序号违法事实违反何项规定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违法实施细化情形裁量标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类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国务院第353号令第六、七条规定。国务院35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故意损毁界桩和其它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元的罚款。2.擅自移动界桩和改变其它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的罚款。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国务院第35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第35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2)类别序号违法事实违反何项规定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违法实施细化情形裁量标准民间组织管理类3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涂改《登记证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出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印章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予以撤销登记。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影响但情节轻微。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一年未参加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连续二年未参加年度检查予以撤销登记。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资金变更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按照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按照规定办理名称和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7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撤销登记。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3)类别序号违法事实违反何项规定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违法实施细化情形裁量标准民间组织管理类8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251号第二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4)类别序号违法事实违反何项规定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违法实施细化情形裁量标准殡葬管理类1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九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责令期间改正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5)类别序号违法事实违反何项规定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违法实施细化情形裁量标准殡葬管理类1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1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初次违法生产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给予教育。违法单位或个人在责令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的1倍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6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6)类别序号违法事实违反何项规定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违法实施细化情形裁量标准殡葬管理类15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违法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16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7附件:2沙县民政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许可事项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第251号发布〕第五条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没有数量限制。举办者向沙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㈠登记申请书;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㈢场所使用权证明;㈣验资报告;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㈥章程草案。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发证行政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3—5年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⑵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⑶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⑷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沙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840665;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15: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