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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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赵柯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一、关于执法依据梳理1、《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环办[2009]107号)二、关于执法程序的规范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环监发[2009]42号)三、关于具体环节的规范4、【证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5、【听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2010]174号)6、【自由裁量权】《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7、【自由裁量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环办[2009]107号)8、【文书】《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9、【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四、关于监督10、“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即将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1999)•行政诉讼法(1989)•行政强制法(2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辛普森案追求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远远胜于寻求案情真相和惩罚罪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法律法规规章决定法律事实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受害人陈述物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书证违法事实人物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证明客体(对象):证明什么?证明主体:谁证明?证明手段(证据):用什么证明证明标准:证明到什么程度证明责任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关于征集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投稿邮箱:zhaoke98@tom.com。可发邮件至此邮箱索取案例的具体要求和参考样式(自动回复)。•案例查询方式•1、《中国环境报》法制版之“案例解析”栏目();•2、《环境保护》杂志之“业务探讨”之“案例解析”栏目();•3、《环境监察工作通讯》(在线阅读:“环境监察”之“工作通讯”栏目);•4、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释义》;•5、环境执法案例库。谢谢•请批评指正•010-66556472•zhao.ke@me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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