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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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境保护部二○一一年五月—4—前言本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供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参考。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5—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当事人2.2证据2.3书证2.4物证2.5视听资料2.6证人证言2.7当事人陈述2.8环境监测报告2.9自动监控数据2.10鉴定结论2.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12调查询问笔录3.工作依据3.1法律3.2行政法规3.3部门规章3.4司法文件4.证据收集—6—4.1工作要求4.2收集方式4.3证据要求5.证据审查5.1工作要求5.2审查内容5.3审查方法6.证据认定6.1直接认定6.2证明效力附一: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附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附三:常见证据制作示例—7—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活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2.1当事人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2.2证据指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主要包括:(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2)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3)证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4)证明执法程序的材料;(5)证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已经实施的材料;(6)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7)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的材料;(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2.3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8—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据,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举报信等。2.4物证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反映案件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厂房、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污口标志牌、暗管,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2.5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2.6证人证言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陈述,如企业附近居(村)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陈述等。2.7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听证会意见等。2.8环境监测报告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水、气、声等环境监测报告。—9—2.9自动监控数据指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CEMS系统等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DCS系统数据、CEMS系统数据、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2.10鉴定结论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环保部门、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等。2.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指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察时当场制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文字记录,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2.12调查询问笔录指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案件情况时当场制作的文字记录,如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对污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3.工作依据3.1法律z《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0—z《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2行政法规z《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z《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z《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z《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z《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z《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z《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z《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z《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z《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3.3部门规章z《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环控〔1996〕204号,国家环保总局令第6号修正)—11—z《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z《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z《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z《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z《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z《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z《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z《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z《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z《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7号)z《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z《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3.4司法文件z《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12—z《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4.证据收集4.1工作要求4.1.1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4.1.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4.1.3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提醒提供人标注。4.1.4收集证据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但在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暗查等情形下,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请其他人签名。执法人员可以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证据收集的过程和情况。4.1.5证据收集工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4.1.6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4.1.7禁止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4.1.8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13—4.2收集方式4.2.1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查阅、复制保存在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2)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提取原物原件;(3)查阅、复制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缴款凭据等材料;(4)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5)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6)调取、统计自动监控数据;(7)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8)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9)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10)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听证会意见;(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4.2.2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4.2.3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要符合以下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的;(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4.3证据要求—14—4.3.1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能反映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3.2尽可能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原件存××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书证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委托送达的,要出具委托函,并附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也可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要收集回执及投递单随卷归档。公告送达的,要收集公告、登载载体随卷归档。—15—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如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要附有说明材料。对外文书证,要附有中文译本。4.3.3尽可能收集物证原物,并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要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3.4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控数据要提取原始载体。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3.5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4.3.6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16—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4.3.7环境监测报告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4.3.8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4.3.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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