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第三部分环境行政执法的风险第四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6条、9条综合性规定——《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的《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调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规范一、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律的效力和适用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原则:(一)高位法优先适用1、地方法优于环保部门规章(环境法特别环境标准)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4、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二)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三)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环境执法中法律的适用原则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实现环境保护职能的主要手段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委托进行环境管理的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环境法律法规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过程。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监督检查等。第三部分环境行政执法及其风险环境行政执法的风险:1、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七十八条3、国家赔偿4、内部追责、处分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在执法过程中,完整、合理的行政执法程序能够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从而可以避免因行政权力滥用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行政程序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主要包括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环境行政监督检查程序、排污收费程序和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第四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执行程序。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环保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场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程序。条件:其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其二、有法定依据;其三,处罚种类合法,且罚款金额较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流程:(1)出示执法证;(2)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当场作出处罚决定;(4)当场送达;(5)备案。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通常适用的处罚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重要的子程序。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为:(1)立案;(2)调查取证与告之,告之包括事先告之(一般程序)和听证告之(听证程序);(3)审理;(4)行政处罚决定;(5)送达;(6)结案归档。执行程序,是指为确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适用的程序。主要流程为:(1)送达处罚决定书;(2)催缴罚款;(3)强制执行,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一般程序下面将对这一程序中最重要的一般程序按照其流程的先后顺序做以详细说明。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归纳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具体有:现场检查、投诉和举报、接受移送三种。(一)现场检查的程序(1)人员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一个负责人。(2)出具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前,参加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及现场检查相关的文件。一般程序(3)检查内容:根据现场检查的对象不同,内容也不同。a、检查污染源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臵、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b、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停运或拆除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臵、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位臵或增减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一般程序c、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运行效果如何;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d、检查限期治理项目的内容: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4)检查结果:①正常,填写检查记录。②异常,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经过当事人审查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然后将检查记录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报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般程序(二)投诉和举报发现及其查证程序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属于环境信访的行为之一,因此应当按照《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该程序的主要步骤为:1.接待投诉人。2.受理职权范围内,受理。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时,告知投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近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污染事项和信息,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程序3.办理(1)登记。(2)调查处理。①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投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②对依法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③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3)回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环境投诉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环境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程序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一)立案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立案:1确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且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明确;3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并归本机关管辖;4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管辖一般程序三、调查取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1.调查人员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2.公示身份调查人员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事由;3.调查取证的方式(1)询问:询问后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上注明。(2)检查;检查完毕后,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检查人员核定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同时,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3)监测: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一般程序(4)鉴定:对于需要鉴定的情况,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毕该单位要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的结论可以用作认定违法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此外,还可以采取录音、录象、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环境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四、告知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履行告知程序,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程序的环境行政处罚作出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被告知处罚的3日内有权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一般程序六、处罚决定(包括不处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和必要时的听证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议,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具体分为以下情况:(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违法事实成立,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五)环境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一般程序七、送达1.送达时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院的以下行为: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条×××款之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2、罚款(大写×××)。限你院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户名:帐号: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保护局年月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范例1-1)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环法[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1200400000031(1-1)组织机构代码:75712929-5法定代表人:冯少卿地址:三门峡市渑池县张村镇三门峡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