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解读(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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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解读张梁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一、方案编制规范起草背景•随着我国矿业的快速发展,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要求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应进行预防和治理恢复。•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发表调查和实地调查共调查矿山113108个,调查的矿山面积约511.8万公顷。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47﹪;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1.9亿吨,年排放量约48.6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7.6亿吨,年排放量约15.3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21.8亿吨;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我们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进行了修订。名称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重要意义•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且全面实施,使矿山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矿区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是矿业权人转让、变更、延续采矿权的依据;是实行保证金制度的依据;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情况的依据。•为从源头上防止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方案编制制度,并将其作为矿权审批的要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恢复理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此外,为严格规范方案的编制,《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编制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也作了具体规定。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重要意义•《规定》将保证金制度作为促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保障措施,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第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达到标准,没有达到标准的,要重新治理,治理费从保证金中列支(第二十条)。三、标准的性质•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卫生、食品、国防、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多为强制性标准,即必须要按标准来执行。国土资源方面的标准大部分为推荐性标准,如果上级发文要求按某标准执行或合同书约定按某标准执行,则该标准即成为强制性标准。•标准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规范性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料性附录仅供参考,可以不按其要求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应用。四、对名词术语的解释•1.矿山环境定义:指自然因素与矿业活动影响到矿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和大气圈的客观实体的集合。•环境法对环境的定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环境是相对于一定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的集合就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是环境最主要的属性,代表了环境服务的对象和重点,是环境的主体。与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就是环境客体,这些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环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主体的影响力。主体的不同是各个学科所研究的环境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客体的不同则是各子环境之间的差别。我们把矿山作为主体,采矿活动影响到的一切自然因素的集合定义为矿山环境。2、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指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主要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环境系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由于采矿及相关活动影响,致使原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变异,甚至形成地质灾害。通过人工措施使地质环境得到恢复或改善;使地质环境条件得到优化;使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以达到新的环境平衡。3、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含水层破坏: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自然景观破坏。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定性或定量的描述或说明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基础上,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针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采矿活动诱发的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的动态性计量。五、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类•(1)矿区地质灾害,包括采空塌(沉)陷、岩溶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2)矿区土地资源占用损毁问题:包括矿区地质灾害破坏土地,露天采矿场、采矿废渣、排土场、煤矸石山占用破坏土地等;•(3)地质地貌景观破坏问题:包括石灰岩建材矿山开采造成山体破损、山体裸露破坏生态,地形地貌破坏、地质遗迹破坏、植被破坏等;•(4)含水层结构破坏问题:因矿区排水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枯等。六、总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涉及的范围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导致的环境地质问题影响到的范围。包括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的影响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预测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的范围即上述范围。•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图的范围也是上述范围。但是,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图上要附:“规划期内治理区范围图”作为镶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图的范围即是:“规划期内治理区范围图”的范围。六、总则•2、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基础上编制。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矿山开采设计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并与相关规划衔接。•新建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编制。符合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突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已投产生产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内容和精度应与不同采矿阶段的要求相适应。内容应包含对已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措施和开发活动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方案》达到规划阶段的精度即可。规划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防治工程分期治理。六、总则•3、扩大开采规模、变更开采范围或改变开采方式需要按照矿山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改、扩建设计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投产生产的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时,必须要进行本规范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而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精度无法达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精度,对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应进行专门勘查。六、总则•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10年的,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每5年修订一次。•以采矿许可证和矿山服务年限为依据,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适用年限。•适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中、小矿山不同;矿山服务年限不同;开采计划不同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适用年限都不一样。七、方案编制工作程序•(1)接受编制方案委托•(2)全面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3)矿山地质环境调查•(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5)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6)提交专家审查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方法•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目标任务和阶段目标任务。•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目标的提出要与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相协调,同时还要与当前的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经济实力相适应。应根据本矿山具体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防治目标,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目标的确定要经过多方案比较和反复论证,以保证目标的先进性和可实施性。•防治任务的确定:任务为目标服务,任务与目标要对应起来。案例:某铅锌矿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总体目标为:在矿区地质环境勘查的基础上,以帷幕截流为重点,对岩溶复塌进行治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改善、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任务是:•(1)系统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着重查明岩溶塌陷发生、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岩溶塌陷的分布规律、形成条件和影响因素;•(2)采用物探扫面、钻探验证的方法,基本查明地下溶洞、土洞的分布状况和发育规律;•(3)开展帷幕注浆试验段工程,探寻从根本上预防岩溶塌陷发生、发展的途径;•(4)在深入总结多年来岩溶塌陷防治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注浆、回填、复垦等手段,继续进行地表塌陷的治理,主要采用注浆手段,加固受损的建筑、公路;•(5)进行塌陷高发区生态环境恢复试验,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示范点,维护矿山现有的浅部截流疏干系统;•(6)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包括矿坑涌水量监测、地下水位监测、地表沉降监测等;•(7)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空间数据库,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信息支持。2、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适用年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依据和适用年限:阐述本方案的编制依据以及本方案的适用年限。•以采矿许可证和矿山服务年限为依据,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适用年限。•适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中、小矿山不同;矿山服务年限不同;开采计划不同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适用年限都不一样。•方案适用年限分三期:适用期、规划生产治理期、规划闭坑治理期。•设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为X.•当X小于2年时,方案适用期为X+5年,规划生产治理期为该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减去方案适用期年限;规划闭坑治理期为2年。•当X大于2年时,方案适用期为X年,规划生产治理期为该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减去方案适用期年限;规划闭坑治理期为2年。•当规划生产治理期小于2年时,可将规划治理期并入方案适用期。案例•例如:某铁矿服务年限为11.8年。•该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2008年5月至2013年5月。•综合考虑采矿证有效期和铁矿服务年限、确定该方案的适用期为5年;规划生产治理期7年;规划闭坑治理期2年,本治理方案适用年限为:5+7+2=14年,即2008年-2021年。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在充分考虑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前提下,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区域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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