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规模与结构分析-郑州地税局纳税人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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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五章源泉扣缴(37~4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一)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源泉扣缴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通俗地说,一笔交易总有付款的一方,这就是源泉;付款方在支付时把收款方应缴的税扣下来缴入国库,就是源泉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向一家美国企业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依中国税法规定同时也是国际通用规则,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款项的同时要扣缴美国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源泉扣缴是征税国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连接因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各国税法中对所得来源地确认的一般原则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或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转让股权一般按投资企业所在地(中日、中荷)(或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中澳)或股权占到一定比例(中美、中意,25%)确定(稍后有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确定租金所得,按租入资产并负担使用费的企业所在地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支付或负担使用费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二)预提所得税的基本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四条第二款)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征收预提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征收预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资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新税法的变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按所得来源地确认的实际联系原则,该所得应归属于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三)源泉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七条)(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出于维护国家税权的需要,不宜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征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款易于流失,从国际、国内实践经验看,采取一些特殊的征管措施是必要的,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权力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为了限制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一办法仅限于以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且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扣缴义务免除的情形(国际惯例)支付人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既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发生扣缴义务时间,属于其在中国境外居住期间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假如美国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我国境内B公司的股权(高于25%),给德国的C公司,对于股权转让利得的预提所得税问题,按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德国的C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德国的C公司为非居民企业,且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可以免除代扣代缴义务,按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美国的A公司在所得发生地(中国)自行申报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也未依法缴纳税款,并且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其他收入项目的,如何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四)源泉扣缴的申报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外资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41~4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一)避税及其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特征有:一是非违法性;二是低风险、高收益;三是策划性。但是,避税还是有违立法精神。避税与节税、偷税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利用转让价格进行避税转让价格,又称转让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管理当局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在我国,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让利润是外资企业最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转让定价的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两头在外,高进低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也称避税地、财政天堂或税收绿洲。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1)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2)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3)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4)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5)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6)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现在世界上被看作是比较典型的避税港的国家(地区)有BVI、百慕大、巴哈马、瑙鲁、开曼、萨摩亚、马恩岛、列支敦士登、香港、澳门等几十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新浪、网易、金蝶、联通等中国企业纷纷在开曼群岛、BVI、百慕大等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根据商务部200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向前十二位的国家(地区)排名,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名列前三名,占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8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权性资本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权益性资本的比重。由于企业为债权性资本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为权益性资本支付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另外,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这就导致债权性资本比权益性资本的税收负担要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有动机通过操纵债权性资本与权益性资本比例的方式,实现资本弱化,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中制定单独的资本弱化条款,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做出限制,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逃避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比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获利年度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二)反避税立法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据不完全统计,外资企业每年利用转移定价等偷逃税收超过300亿RMB国家统计局2001年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表明,全国41%的三资企业都在亏损;吉林某市曾经有98%的三资企业都在亏损;广东某市87.5%的三资工业企业亏损;天津62%的三资企业亏损最新统计,外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达60%中国出现了很多违反经济学常识的“长亏不倒”的外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据统计,中国“百万”税务大军中,反避税人员不足200人(日本13万税务人员中有300人在反避税部门工作;美国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我国反避税立法相对滞后,反避税工作相当严峻,国家税收权益受到严重侵蚀(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管理规程(修订)(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中已有对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等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三)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引入“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止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引入“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一条)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市场交易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准则(arm’slengthprincipl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外资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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