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父思想•主題:司法院•班級:專二機一甲•指導老師:陳怡如老師•第四組組員•王耀鑫•紀智仁•李耀琮司法院----五權憲法下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之司法制度,肇端於清末變法,奠基於民初,惟其時內亂相尋,軍閥割據,司法尚不足語獨立。迨民國十七年北伐成功全國統一,國民政府依據國父遺教,建立五權政制,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司法院,積極致力於各項建設,現代化司法建制,於焉始告粗具。旋經全國上下致力於健全司法、推行法治之措施,乃得以於對日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恢復國家法權完整。民國三十六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弘揚憲政為全國一致努力之目標,經多年辛勤經營,得能逐步建立憲政體制下司法新制,厚植民主法治之根基。民國六十九年實施審檢分隸,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使司法權與行政權有明確劃分,法制益臻完善。近年來,由於民智發達,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民對司法的期盼愈為殷切,對司法制度之要求,亦更期健全完善。面臨此一新時代之來臨,司法院懍於職責深重,正分別就革新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業務績效、充實司法工作條件以及提高裁判品質等四方面力求精進,冀以新的面貌呈現於世人面前。法院職掌---司法院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解釋權: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會議方式行之,會議主席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權:(一)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二)民事、刑事訴訟: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原則採三級三審,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並受理不服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軍法上訴案件。(三)行政訴訟:設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採二級二審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法官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懲戒權:公務員懲戒,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懲戒案件一經議決,即行確定,但有法定再審議之事由時得聲請或移請再審議,以為救濟之途。以上法官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行政權:由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行使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司法業務績效提升、司法工作條件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司法院織組包含•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大法官、秘書處、大法官書記處、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資訊管理處、參事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公共關係室、各種委員會。司法院行政組織系統下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的任命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第八十二條(法院組織法之制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所以有司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憲法已減為15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司法大廈小檔案【等級】國定古蹟【位置】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創建年代】西元1929年~1934年司法大廈的歷史司法大廈現址,在清朝原是供奉關公的武廟,和奉祀孔子的文廟(原址在北一女中校園內)相對,二者同是當時臺北城居民的精神寄託處。日人占領臺灣後,於1929年將武廟拆除,改建法院,歷時5年於1934年完工,內設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臺北地方法院,是日據時代臺灣最高司法機關。光復後政府遷臺,司法院、最高法院(現已遷走)搬遷到此處,整棟大樓爰改稱為司法大廈。司法大廈由日據中期總督府官房營繕課長井手薰設計,並由本土之臺北桂商會,池田組負責施工,原為三層建築,民國66年增築第四層,每層面積約一千八百多坪。本棟建築已於87年7月30日,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司法大廈的特色司法大廈係「過渡期建築」,受到歐洲現代主義潮流影響,捨棄古典式建築繁複、華麗裝飾,改採簡潔、明朗的風格,雖仍有拱門、拱窗等古典式建築常見的設計,但線條已逐漸簡化。台灣法院建築風華法院建築不同於台灣其他的公共建築,它完整地保留了從民國元年至今,各個時期建築物的風貌。不同時期的法院建築,呈現時代的變遷與司法演進的軌跡。而法院空間的改變,更反應司法對當事人權益的尊重。法院不只是接受審訊的地方,許多在法院建築空間設計上的改變,都在傳達溫暖,與司法值得信賴的意象。從繁複威嚴的古典,走到簡約明亮的現代,法院建築一點一滴的變化樣貌,也象徵了人與司法的微妙變化…。END組員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