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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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幅度的权限及其程序。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予最高幅度处罚。第五条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较重处罚适用。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对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应在适用幅度内给予相对高的处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2(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文物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处罚决定。3第十一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罚款的,或者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的,由文物执法部门建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十二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主要领导参加的办公会,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办公会由主要领导主持或者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参加。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经过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会由应当由主要领导主持,办公会决定最终的处罚额度。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发生后,文物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文物行政部门业务处(科)、室、站、所应当停止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违法当事人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后,凭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种类、幅度、程序应参照《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第十五条北京市文物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本系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做出修订或者废止。第十六条北京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4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适用范围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4、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5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文物建筑轻微受损,给予较轻处罚;3、文物建筑局部或大部损毁,给予一般处罚;4、文物建筑基本或全部损毁,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局部改变原状,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部改变原状,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或全部改变原状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遗址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3、文物遗址多处造成破坏,给予一般处罚;4、将单体文物遗址一半以上拆除、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6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的,给予较轻处罚;3、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多处开始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4、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7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大部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4、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79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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