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山西大学法学院温树英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文件三、国际法基本原则分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第一,国际社会公认。第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第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文件《联合国宪章》;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1960年《给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1962年《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TheOrganizationanditsMembers,inpursuitofthePurposesstatedinArticle1,shallactinaccordancewiththefollowingPrinciples.1.TheOrganizationisbasedontheprincipleofthesovereignequalityofallitsMembers.2.AllMembers,inordertoensuretoallofthemtherightsandbenefitsresultingfrommembership,shallfulfillingoodfaiththeobligationsassumedbytheminaccordancewiththepresentCharter.3.AllMembersshallsettletheirinternationaldisputesbypeacefulmeansinsuchamannerthatinternationalpeaceandsecurity,andjustice,arenotendangered.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4.AllMembersshallrefrainintheirinternationalrelationsfromthethreatoruseofforceagainsttheterritorialintegrityorpoliticalindependenceofanystate,orinanyothermannerinconsistentwiththePurposesoftheUnitedNations.5.AllMembersshallgivetheUnitedNationseveryassistanceinanyactionittakesinaccordancewiththepresentCharter,andshallrefrainfromgivingassistancetoanystateagainstwhichtheUnitedNationsistakingpreventiveorenforcementaction.6.TheOrganizationshallensurethatstateswhicharenotMembersoftheUnitedNationsactinaccordancewiththesePrinciplessofarasmaybenecessaryforthemaintenanceofinternationalpeaceandsecurity.7.NothingcontainedinthepresentChartershallauthorizetheUnitedNationstointerveneinmatterswhichareessentiallywithinthedomesticjurisdictionofanystateorshallrequiretheMemberstosubmitsuchmatterstosettlementunderthepresentCharter;butthisprincipleshallnotprejudicetheapplicationofenforcementmeasuresunderChapterVll.联合国宪章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宪章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述1、主权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形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单独或集体自卫民族解放运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中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第41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第42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第43条还规定会员国在安理会采取行动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单独或集体自卫《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民族解放运动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反对殖民地或外国统治的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干涉★民族自决原则确立民族自决权的文件科索沃独立问题讨论: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确立民族自决权的文件《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52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0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65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1970年10月24日《国际法原则宣言》★《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查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联合国会员国应拥护各国人民和各民族自决的原则”。★《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国家应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国家的内政和尊重所有国家人民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忠实地、严格地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本宣言的规定。★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国际法原则宣言》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国际法原则宣言》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国际法原则宣言》每一国均有义务避免对上文阐释本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此等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抗此种强制行动以求行使其自决权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宪章尤其是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治权之前,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国际法原则宣言》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前南斯拉夫各成员1963年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由6个加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马其顿、黑山),以及伏伊伏丁那和科索沃2个自治省组成。1992年4月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宣布联合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前南斯拉夫各成员克罗地亚1991年6月25日独立斯洛文尼亚1991年6月25日独立波黑1992年3月初独立马其顿1991年11月20日独立黑山2006年6月3日独立伏伊伏丁那现为塞尔维亚自治省科索沃2008年2月17日宣布独立联大2008年10月8日在经过辩论后举行投票,以77票赞成、6票反对、7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塞尔维亚提出的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供咨询意见的决议草案。2010年,联合国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当地时间22日发布“参考意见书”,认为科索沃于2008年宣布独立“不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此,国际社会反应不一。国际法院的14名法官22日以9票赞成、4票反对和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通过了这份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国际法院认定,科索沃宣布独立没有违反国际法、联合国接管科索沃时颁布的《临时自治宪法框架》,以及安理会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