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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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讲课人:余毅艺Office:8313第十四章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复习思考题本章小结14.4国际多式联运合同14.3航空货物运输法14.2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14.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4章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第14章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法规14.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4.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和特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一港的跨国性合同。从法律关系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性:(1)它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2)它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3)它能约束第三者14.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14.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有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2)承运人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二,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第三,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3)承运人有管理货物的义务4)承运人有损害赔偿责任(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有请求权2)承运人有权行使留置权3)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利(3)托运人的义务1)托运人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2)托运人有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3)托运人有义务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4)托运人的权利1)托运人有货物装运的权利2)托运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3)托运人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14.1.4海运提单及相关国际法律规定(1)提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单的法律特性: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2)提单的主要内容1)提单的正面内容主要包括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体积或重量、运费支付方式等项目。2)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管辖权条款、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赔偿责任额限制条款、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等。(3)提单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有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按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分,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有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有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6)其他各种特殊提单,如简式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4)提单的使用1)提单的签发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2)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通常所说的提单都是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3)提单的更改4)提单的背书14.1.5租船合同条款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因具体业务的货物类型、运输航线、贸易条件等而有所不同,通常包括以下项目:1)合同当事人2)船舶概况3)装卸港口4)受载期与解约日5)货物6)装卸时间(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定期租船合同是一项以租船期限为基础,详细记载租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各项洽租条件的运输契约。一般定期租船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船舶说明条款、船舶所有人责任与免责条款、交船条款、还船条款、租期条款、租金支付条款、合法货物条款、使用及赔偿条款、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条款等。14.1.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中国海商法(1)《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A.提供适航船舶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以便:(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B.妥善管理货物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操作、配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货物。2)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运输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即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钩到钩”期间。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包括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无过失免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a)不可抗力或承运无法控制的事项方面;(b)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方面;(c)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第一项火灾;第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第三项是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d)总的无过失免责条款:承运人要援引这一项的免责权利时,必须举证证明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所致,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4)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a)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b)对于装运易燃、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c)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7)索赔和诉讼时效货物如有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在接收货物之前或当时,将货损通知书面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否则,不应被视为货物已按提单所述情况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明的一切责任。如果损坏不明显,则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认同《海牙规则》的规定。(2)《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明确善意提单受让人的法律地位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a)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b)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讼法院准许期间之内,仍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准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赔偿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时的法律地位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港口到港口。3)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4)关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对此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在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所造成时,承运人才负赔偿责任;如经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扑灭火灾中犯有过失致使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会,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特别提款权或者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其高者为准。6)关于舱面货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因装在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7)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有责任,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责任。8)关于保函问题该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9)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第一,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第二,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4)中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共有15章278条,是我国目前调整海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三)《汉堡规则》修改内容:1、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①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②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③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④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汉堡规则》修改内容:2、承运人责任起讫2、承运人责任起讫。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海上运输实践中一直采用《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起讫时间。新颁布的《海商法》作了新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协议决定之。这样,对非集装箱货物适用《海牙规则》,而对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起讫适用《汉堡规则》(新海商法第46条)。《汉堡规则》修改内容:3、赔偿责任4、货物3、赔偿责任。《汉堡规则》把《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货物。《海牙规则》中货物的概念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中也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内容。《汉堡规则》修改内容5、6、5、赔偿金额。《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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