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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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探析朱晓明陈丽芳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学报编辑部一、公用征收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公用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和22条首次以宪法的形式规定的公用征收。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实为集体土地)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二条……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进行了修改:1、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2、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3、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关于征收迫切细化的问题1、公共利益的界定2、补偿标准的确定——国家标准:依法、足额,但相关法律标准没有出台。——浙江标准:合理,利用市场比较法确定。二、域外之经验及启示1、确定公用征收主体国外:国家征收、第三部门执行(美国)我国的征收主体:国家——政府——房管局、土管局和建设局执行主体到底是谁?《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指挥部(前期办)是什么性质?2、公共利益的动态发展衰落理论——城市经济发展理论美国人如何处理城市规划中的征地拆迁“凯洛诉新伦敦市案”——案发地: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原告:凯洛——被告:康涅狄格州政府——争议焦点:所征之地是否“公用”联邦最高法院审核重点:——政府征用特定的土地是否确属城市合理、必须的发展,并且符合“公用”这一要求;——征用的土地是否确属合理的预期发展计划,也就是有没有过度征用。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裁决,维护了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新伦敦市的征用土地计划,符合“公用”的法律要求,只要满足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要求,对原主作出合理的补偿,这一计划就符合“国家征用权”的标准,康涅狄格州政府和新伦敦市政府动用“国家征用权”就是合法的。关键词:非卖品160万美元国家征用权——权力(限制)公用合理补偿发展城市经济公平市场价格国外的立法中大多对公共利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的体现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有的体现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从立法实践看,一般包括概括式与列举兼概括式两种,前者如《法国民法典》,后者如《日本土地征收法》。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就直接将土地征收的目的界定为兴办公共事业,具体内容包括“国防”事业;(2)交通事业;(3)公用事业;(4)水利事业;(5)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6)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8)社会福利事业;(9)国营事业;(10)其他依法可征收土地的事业。我国学者认为:直接确认公共利益,并排除非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实体标准有三:第一,从使用主体来确定,公共使用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公众。第二类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主要指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第二,从公共用途的效果来确定,所谓“公共用途的效果”,是指征收行为最终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第三,从征收财产间接目的来确定公共利益。有学者提出:程序界定权力机关确定3、正当程序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适当赔偿,不得收为公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点的法律;亦不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不得不予该州管辖区内之任何人以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有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征收程序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用征收规划程序;第二,公用征收方案的公告程序;第三,公用征收核准听证程序;第四,救济程序;第五,征收补偿前置程序;第六,征收强制程序。4、确定补偿的原则和范围国外: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我国学者提出:第一,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第二,先行补偿原则;第三,补偿标准市场化与公平补偿相结合的原则5、回收权制度所谓回收权制度即公用征收(特别是土地等不动产)一定时间后,出现某种情况时,原所有人有权买(收)回。三、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及对本案的基本评价地方性法规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法律适用及解决冲突规范的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法不溯及既往;6.裁决、监督机制。《拆迁规程》第17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行政复议法》第21条与《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院《解释》第88条的规定相冲突。行政证据方面的相关规定——行政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证据的收集程序1、符合主体要求2、符合法定形式3、符合行政活动的一般程序规则4、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行政证据——行政证据的证明效力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正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品、复制件;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正当程序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2、听证制度3、证据制度4、回避制度5、说明理由制度6、禁止单方接触制度7、救济制度8、时效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小结纵论理论与实践;异彩纷呈有高论;公用征收不可少;公民权利要维护;成效显著存异同;依法行政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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