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方式,就缔约国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和合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始于19世纪下半叶。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而且越来越朝着广泛的专业领域和地域发展。巴黎公约•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1883年,比利时、法国、巴西、意大利等11个与会国在巴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至今已经有近150个成员。•自从1883年签署以来,巴黎公约》多次被修订。现在大多数国家多采纳较近期的草案,即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公约》的主要条款•1、关于成员之间法律一致性和执法统一性问题的具有国际公法特征的条款(例如要求成员国设立一个职能部门)•2、关于要求或者许可成员做出相关国内立法制度的条款(授权成员国立法防止滥用专利权)•3、关于成员国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条款(例如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根据《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专利应包括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上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进口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补充证书等。《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同盟成员的国民•与同盟成员有一定联系的非成员国国民(营业所)–内容:•该国法律现在或者今后“给与的便利”•法律救济•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例外:仅仅有关程序的限制(例如因司法和行政程序特性而将特定的条件加于外国人身上)不属于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违反。《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优先权原则–基本含义:所谓优先权,是指在一个成员国内基于某个申请人对一项工业产权的申请,同一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且后者的申请日将被视同为最早的已记录在案的申请日。–主体范围:享有国民待遇的成员国民–优先权取得之条件:•其主体已向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应为正式申请•申请人应明确主张优先权并提供说明文件《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优先权原则–效力:•仅适用于专利和商标;•需满足一定的时间期限(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是12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而言,是6个月);–作用:•通过优先权这样一种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通过授予跨国申请者以优先权,使外国申请人得以时间上的优先抵消和对抗内国冲突申请人的地域上的便利,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专利商标的获得在不同成员国国内相互独立•权力的消灭独立•权利保护的实体内容互相独立•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的规定•对已注册商标在其他成员国享有与商标原籍国同等的保护;但是,上述同等保护受到一定限制:•在先权利•缺乏显著性•违反道德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保护文艺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缔结。•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适用1971年文本。•《伯尔尼公约》是影响最广泛/持久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含义:•公约成员国的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其他成员国授予本国国民的保护,以及本公约所授予的特别权利。–主体范围:•按照作者身份确定•按照作品发表地确定《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要求履行任何手续,例如无须注册、登记,无须交纳样书,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保留权利的标记等等。•著作权独立性原则:–作者在同盟成员国享受和行使著作权,独立于其在起源国享受和行使的著作权。•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互惠原则《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客体范围•《伯尔尼公约》体现了高水平的著作权保护,保护客体比较广泛。–首先该公约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客体范围该公约同时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和现场直播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读权•改编权•音乐/歌曲作者的录制权•摄制电影权•电影作品的作者权《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限制•某些特殊情形下的限制:•交由成员国自己规定•对作品的有限的自由使用:•公众的合法引用•为教学目的使用•时事性文章的复制•为时事新闻报道目的而使用作品•强制许可使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著作权财产权保护的期限:•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五十年;•著作权人身权保护的期限:•至少保留到其死后财产权保护期限届满;•特殊作品有特殊保护期限•电影作品•匿名作品•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伯尔尼公约〉的高保护标准迎合了发达国家的需要,但公约也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优惠措施,确保了公约的国际广泛性。•翻译权•复制权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签订,只有8个国家签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1892年生效。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到2001年12月为止已有98个成员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73年4月18日生效。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6月19日于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和国际初审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加入。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专利国际分类协定》(IPC)–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签订。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简称UPOV)。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于1996的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和2002年3月6日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这两个条约的决定。世界版权公约•签订于1952年,中国于1992年10月加入;•由美国发起签署,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制度的特点,保护程序较低。已经逐渐开始淡出国际视野。–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人身权;–保护期限较短。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订立于1961年。•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只接受《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是一个封闭型的公约。•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的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TRIPS基本介绍•TRIPS:–即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一揽子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TRIPS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被纳入WTO–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中美知识产权谈判TRIPS主要特点•涉及面广泛:–TRIPS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把WTO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规则延伸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将履行协议/知识产权保护/贸易制裁结合在一起。TRIPS主要内容•TRIPS重申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保障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的原则–对权利的合理限制原则–权力的地域性独立原则TRIPS主要内容•TRIPS新提出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即MFNT)•一成员对其他任何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应该无条件的给与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除非有例外规定(详见TRIPS第4条)–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详见TRIPS第63条–争端解决原则•详见TRIPS第64条TRIPS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TRIPS把已有的国际公约分成三类:–1、属于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2、属于基本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照对等原则执行的公约:–巴黎公约的十几个子公约–3、属于不要求成员国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没有被提及的公约,例如世界版权公约。TRIPS对保护的最低要求•版权与相关权利:第9-13条•商标:第15-21条•地理标志:第22-24条•外观设计:第25条•专利:第27-34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第35-38条•未披露信息:第39条TRIPS在我国的适用•知识产权立法必须遵守TRIPS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知识产权执法不能违背TRIPS基本要求;•TRIPS有关条款必须转换为国内法才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案例•通用V.奇瑞•海信商标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