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兖矿集团救护大队宋先明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矿山救护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矿区稳定及灾后重建。近年来,国家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矿山救护队逐步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援服务活动,在矿山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是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国家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3日以第2号局长令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内容共22条,包括附件3资质条件中的表1、表2和表3。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二)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五)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六)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复印件),救护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八)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一)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二)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保障和提高矿山救援队伍素质,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总局又制定并以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下发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细则共13条。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矿山救护队资质实行属地监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五、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六、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矿山救护队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申请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的,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资质认定机关。申请矿山救护队一、二级资质的,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资质认定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七、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申请书》,报送相应的资质认定机关。八、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将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