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湘潭大学商学院伍再华经济法案例一:王某一家常年在北京打工,因此位于安徽某县城一楼临街一套住房长期空着。2009年6月份全家打算回县城发展,回到家却发现房门怎么打也打不开,王某以为是钥匙生锈打不开,正准备请人开锁,却发现有人从房内开门而出。开门人姓张,张某称1月前已经买下了该住房,并称相关手续齐全:有户主当年的购房发票、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自己6万5千元的付款收据。王某觉得太蹊跷。自己从来没有卖过房,到底是谁以他的名义卖了房?他看了一下卖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名是自己的,相片却不是,而且比较模糊,当年的购房发票是真实的。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王某懵了!王某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赶紧向警方报案。经过警方的仔细排查,10天后终于将犯罪嫌疑人任某抓获。据任某交代,他经常在这一带收废品,发现该房长期无人居住,有一天起了歹心,撬开了房门,开始也只想偷点东西就走,他翻箱倒柜找到了户主的购房发票,他心想,反正屋主也不在,不如把房子卖了,且不发大财?于是他将屋内的生活用品、电器等物搬回农村老家,又办了王某的假身份证,并谎称自己是张某的兄弟请隔壁李大爷写了一张售房广告贴在房门上,李大爷非常热心,不仅很认真地写了“此房出售”四个大字,还留下了李大爷家电话和任某用假身份证办的一张移动卡号码。很快就有几个人与任某联系,最后讨价还价后张某以6.5万元买下该住房。任某以盗窃罪诈骗罪入狱四年。王某心想终于可以回家了。他找到张某要求张某赶紧搬离。毕竟张某是从骗子手中购得房屋,并不是自己的意愿。然而事情远没有王某想象的那么简单。张某拒绝搬出,强调自己通过齐全手续购得该房,自己事前并不认识王某,也不认识任某,所以当时并没有细看身份证,而只仔细看了购房发票,自己理应善意取得该房。可怜的王某一家人有家不能归!多次讨要未果后,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称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房子。张某也觉得很窝火,自己花钱买了房却住得不安宁。房子到底归谁所有?经济法案例二:亲戚借了钱却迟迟不肯还怎么办?提问者:w***|山东济南|综合咨询|浏览805次|2007-01-0509:53:26投诉|收藏有一亲戚,问我家借了一笔钱,目前他已经不接我们的电话,当初写了借条了,但已经到了期限,是否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了呢?我该怎么办呢?去年5月一个朋友借我20万说周转,会马上还我。我用的银行转帐汇款方式把钱打入他的帐户(有汇款凭证)但当时没让他写借条。中间催了他好几次让他还钱,他都不还。为了保护自己,今年2月我让他写了张借条给我(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时间,只是说尽快还)。我想请问凭我手上的汇款凭证和借条如果起诉他胜算有多大?谢谢!问题:1、如果当时碍于朋友情面没有写借条怎么办?2、虽然写了借条,但是一直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朋友还,两年后终于鼓起勇气去讨要,朋友不还,愤怒之极威胁将朋友告上法庭,朋友却说已过了诉讼时效,随便你去告,反正钱可以不还了。你怎么办?经济法案例三:都是合伙惹的祸今年初甲某筹备米粉店中途资金不足,邀我出资合伙,并签订合伙协议云:1.甲以合伙前投资占股六,我现金出资5千元占股四,共同经营,共负盈亏;2.甲合伙前对外所签合同须交我签字认可,否则产生法律责任由甲自负;3.今后对外签合同和开支等须甲我签字,如擅自行为由违约方自负并赔偿另一方损失。合伙7天后,因甲没有履约交出前合同和开支情况,新签合同和开支也不让我知道,双方散伙,并签订散伙协议云:甲退回我5千元,我退出,米粉店债权债务由甲负。又因甲没有履约退回我5千元,我起诉到法院,法院以合伙纠纷正在审理中,甲由于我的起诉及财产保全查封,米粉店没法开张,也没工商登记。现米粉店装修包工头又以合伙人拖欠装修工程款2万元将我和甲告上法庭。我才合伙7天,根本不知原来甲与包工头如何签订的装修协议及工程量,我加入后甲与包工头补签订装修协议及新增装修工程量等,我也不知道,合伙7天中我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只按甲要求付给过包工头2千元。问:1.我应负合伙责任吗?2.我不应诉妥吗?3.我应如何应诉?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本章重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与邻近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渊源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总之:当今许多国家通过对于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放弃的纯粹市场经济,也不能实行完全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总是要以“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调整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我国亦然。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定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如民法纵向经济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整体利益)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自身利益)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经营协调关系(主体平等)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市场调控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如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三会制度。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四)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中国经济法定义: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一、经济法的地位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的重要地位,它是在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性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两必、两合”(经济上的必然性、政治上的必要性、法律上的合法性、法学上的合理性)(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2)符合法律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3)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二、经济法的本质(特点)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法律属性:即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三、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一)经济法与行政法联系:1、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2、渊源:基本相同3、独立地位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主。经济法调整宏观、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3、作用不同:经济法——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行政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4、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二)经济法与民法联系:1、调整对象: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2、渊源方面:基本相同3、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均属于国内法4、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2、主体不同:经济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民法:自然人、法人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方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方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方式。民法对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方式。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第五节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管理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