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资本主义法制及其变化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章资本主义法制及其演变一、宪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宪法或宪法性文件1.英国主要考查英国的五个主要宪法性文件①1215年《自由大宪章》(共61条)背景:1066年诺曼底征服——1086年土地调查的末日审判(12%自由民,70%农奴)——(威廉二世、亨利一世;外孙亨利二世,查理、约翰)英诺森三世开除约翰教籍。内容:保障教会的选举自由;不得额外征收贡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预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和没收自由民的财产;25位诸侯组成监督委员会。(资本主义法治在封建母体中孕育)②1628年《权利请愿书》(8条)背景:1603年都铎王朝最后一个统治者伊利莎白女王去世,苏格兰王詹姆士继承英国王位。他迫害清教徒,大肆搜刮人民,生活奢侈腐化。1625年詹姆士死掉,王子查理即位,刚愎轻浮,犹有过之。1628年查理一世召开国会,强行国会同意新的税收政策,国会中资产阶级新贵族借机提出“权利请愿书”。内容: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强制课税;任何人若未被指出其罪状,不得加以逮捕,非经法庭判决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在普通居民家中驻扎军队;不得按照战时法律逮捕人。(重申《自由大宪章》限制王权精神)③1679年《人身保护法》(20条)背景:1658年护国主克伦威尔去世,资产阶级新贵族与保王党人妥协,旧王朝复辟,查理一世的儿子从法国归来,是为查理二世。他反攻倒算,卖国亲法。1679年5月国会下院通过阻止查理二世弟弟詹姆士二世继承权的法案“排斥法案”,但遭到上院否决。于是两院妥协通过《人身保护法》。内容:在押人员及其亲属有权向王座法院请求颁发“人身保护令状”,以审查其被捕理由。禁止将英国居民监禁于英国海外领地。(英国宪法的奠基石)④1689年《权利法案》(13条)背景:1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后,废除《人身保护法》,并降低对法国商品进口税率,引起工商界极度愤慨,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人联合起来将其废黜,将其在荷兰的女儿玛丽及女婿威廉夫妇迎到英国继承王位。1689年,威廉接受了阐明国会至高无上的《权利法案》。内容: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得颁布和废除法律,不得征税,不得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不得设立宗教教会法院和特别法院。(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法性文件)⑤1701年《王位继承法》(4条)背景:1694年玛丽女王去世,她自己没有孩子,1700年她妹妹安妮11岁的孩子不幸染天花去世,引发了王位继承的恐慌。为了保证王位继承的血统以及防止与法国路易十四及天主教势力染指,英国议会颁布《王位继承法》。内容: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需满足的条件和要求;第3条威廉和安妮过世后《王位继承法》开始生效的具体规定;第4条规定王位继承的程序性规定及法令的确定。(第一条:当今国王威廉三世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第二条: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第三条: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第四条: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谨再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此后,议会控制内阁,国王失去对内阁和司法的控制权。)2.美国①1776年《独立宣言》在宣言被大陆会议采纳以前,大陆会议对杰弗逊的草稿作了重大改动,特别是在佐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代表们的坚持下,删去了他对英王乔治三世允许在殖民地存在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的有力谴责。其中一个被移除的篇章涉及奴隶制度。(第一个人权宣言)②1787年《美国宪法》背景:1786年独立战争老兵谢司领导农民起义,要求分配土地,取消一切公私债务和惩罚穷人的法庭。1787年5月12个州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主要内容:联邦权力采用单独列举式,所赋予的权力高于州权;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1789年10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正式将公民的天赋权利置于宪法保护之下。3.法国①1789年《人权宣言》背景:1787年路易十六面对政府庞大的财政支出要求僧侣及贵族负担土地税,还下令征收印花税。当征税法令提交巴黎高等法庭注册时,法院希望通过三级议会通过该法令。政府不但拒绝这一建议,而且流放了该法院的法官们,得到了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支持。此后政府与法院矛盾不断升级。1789年5月5日三级会议召开,因代表资格审查问题争议直接导致第三等级宣布成立国民议会,7月9日国民议会成立制宪会议,掀起了巴黎人民保卫制宪会议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主要内容:人生而自由平等;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治原则。②1793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宪法》背景:1792年4月反法战争开始后,法军节节败退。8月10日,巴黎人民再次起义,冲进王宫,囚禁了国王,推翻了君主政体。9月20日,法国军队在凡尔登附近两次打退普鲁士军队的进攻,取得了法国反对外国武装干涉的第一次胜利。9月21日,在全国选举中产生的国民公会在巴黎开幕。9月22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特点:重申《人权宣言》的自由权利和法治原则,新增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及公共幸福权、社会救济权、复议权、教育权、劳动权、请愿权、起义权;否定三权分立,建立国民议会一院制共和国;宣布全体法国公民都是法国人民。(二)宪法原则1.主权在民——权力来自于人民2.分权原则——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3.法治原则——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人民人身、财产、生命非经合法判决不得剥夺。4.政教分离原则(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英国①1832年《选举改革法》降低选民资格;增加城乡资产阶级代表名额。政府唯议会之命是从。②1911年《议会法》财政法案只能有国会下议院通过;国会任期由7年改为5年。③2009年英国成立最高法院,上议院不再具有审判权。2.法国①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宪法》背景:1848年二月革命建立了短暂的法兰西第二共和。主要内容:制宪议会制定共和国宪法,确立立法和行政分立原则。议会为一院制国民议会,任期3年,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总统任期4年,掌管行政权,任免部长与颁布法律,支配武装力量,但不亲自指挥部队,也无权解散或延长议会。②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宪法》背景: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9月色当会战,拿破仑三世被俘,法兰西第二帝国垮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经过保王派与共和派的激烈斗争,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1875年宪法》。该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关于政权机关之间的法律》主要内容: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实行责任内阁,议员任期7年,连选连任;总统虽然享有广泛的权力,但需要通过议会行使;共和制为永久政体。[③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议会为中心,可以随意解散内阁;实行责任内阁;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只是名义上国家元首,没有实权。④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强化总统权力,总统可以不经意会同意自由任命内阁总理,内阁在总统领导下工作,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3.德国①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宪法特色内容:皇帝和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宪法赋予皇帝的权力不亚于封建君主的权力。两院制只是粉饰门面。规定了帝国军事制度,规定帝国平时总兵力不少于人口的1﹪。②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181条)背景:1914年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8年德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威廉帝国,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1919年,社会民主党右冀控制组织了议会选举,制定了《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主要内容:规定德国为联邦制共和国,主权在民。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赋予总统强制执行和独裁权(第48条)。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并且以专章规定了社会经济生活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该宪法因此被称作为经济宪法)4.日本①1889年《明治宪法》天皇总揽国家最高权力;内阁是从属于天皇的最高性质机关;军部是脱离内阁而由天皇控制的军事机关;两院制的“协赞”天皇立法机关。(二重内阁君主立宪制)②1946年《日本宪法》(103条)核心内容: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仅保留自卫队;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权利。4.垄断时期宪法原则变化①议会权力开始减小、政府权力增强②委托立法加强(1832英国《改革法》,1893英国《规章公布法》)③宪法倾向于社会化经济建设二、民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1.民法理论的成熟随着西欧城市兴起、经济发展和罗马法的复兴运动的蓬勃发展,评论法学和人文主义法学派对推动罗马法与现实需要、现实司法改革都起到了推动作用,进而也加快了对习惯法的整理。16世纪上半叶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家迪穆林采用罗马法原则、概念、体系及技术方法对法国的习惯法进行了整理汇编,形成了《巴黎习惯法》,对债务分割理论、代位清偿理论进行了讨论和总结,该习惯法在法国普遍使用,甚至优于罗马法,对1804年《法国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材料和形式。18世纪上半叶,法国奥尔良大学教授波蒂埃以其深厚的哲学功底和罗马法理论功底,对法国现行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将法兰西习惯法和民商事经验相结合,用罗马法为统领,编写了《奥尔良习惯法》《债权论》《所有权与占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等著作,对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物权、契约、合意、瑕疵、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研究。波蒂埃被称作法国民法典之父。2.资本主义民法原则的确立1.《法国民法典》(1804)①体例以《法学阶梯》的结构模式进行立法,由总则和三编构成。第一编为人法(论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二编为财产及所有权限制(论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三编为财产取得方式(论述财产流转关系)②原则:a私有财产无限b民事权利平等c契约自由(契约不受公共秩序限制)d过错原则(疏忽、过失导致损害赔偿)2.《德国民法典》①《德国民法典》与潘德克顿法学派②体例以《学说汇编》为依据,吸收了潘德克顿法学研究成果,开创了民法典编纂新体例。按总则(AllgemeinerTeil)、债权(RechtderSchuldverhältnisse)、物法(Sachenrecht)、亲属(家族法Familienrecht)、继承(Erbrecht)为体例。③原则变化:a所有权无限原则受到限制(征收、公共利益)b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外部意思自治、格式化契约)c过错责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