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概述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选举程序四、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一、选举制度概述(一)概念1.选举选民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推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活动。2.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关于选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广义:是选民推选代议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狭义:是指选民依照选举法推选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1953年选举法(P278)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1979年选举法:第二部选举法(P278)(1)1982年第一次修改(2)1983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P285)(3)1986年第二次修改(4)1995年第三次修改(5)2004年第四次修改(6)2010年第五次修改(P279)1.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民平等选举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省、县)人大代表的名额,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五、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全国人大代表1:8省、自治区人大代表1:5县、自治县人大代表1:41995年修改为1:42010年修改为1:1(《选举法》14、16条)2010年选举法修改主要内容(P279)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2.增加选举透明度(候选人情况公开化)3.调整代表结构(减少官员代表,增加基层代表)4.加大对选举违法行为惩处(贿选)5.禁止代表两地任职湖南衡阳贿选案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三)选举制度的体制1.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者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行职业代表制。(三)选举制度的体制2.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又称为多数选举制,是指候选人依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四)差额选举原则(五)秘密投票原则(六)选举权保障原则、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普遍性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选举权的普遍性1.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条件(1)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2)国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政治条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2.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1983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3.犯罪嫌疑人的选举权(P285)《县级以下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若干规定》第四条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人身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的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参加选举方式–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4.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选举权《选举法》第六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2002.1.40)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二)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即平等选举权,是指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且每票的价值平等。平等原则的相对性1.少数民族特殊照顾,归侨代表、妇女代表选举政策上倾斜•选举法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2.军队代表情况特殊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解放军代表团不仅是全国人大代表团中唯一不按地域而按职业组成的代表团,而且是人数最多的代表团,共有268名。其他人数较多的地方代表团如山东175名,河南172名,广东160名,江苏150名。上海(59)青海(22)海南(25)宁夏(21)西藏(20)甘肃(54)香港(36)台湾(13)澳门(12)代表人数较少,九个代表团加在一起262人,比解放军一个代表团的人数还要少。中国唯一一位1至12届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人口最少少数民族的代表—珞巴族(3000人)(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范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范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四)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直接选举:候选人名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名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5到1/2倍。(五)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1.选举的物质保障选举法第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2.选举的法律保障(P288)(1)制定《选举法》与其它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2)《选举法》与《刑法》规定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六)选举权保障原则三、选举的程序(一)直接选举的程序1.主持选举的组织机构2.选区划分3.选民登记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5.介绍候选人6.组织投票7.确定代表当选(二)间接选举的程序1.主持选举的机构——本级人大常委会2.提出代表候选人3.确定正式代表侯选人4.确定当选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一)主持选举的组织机构1、主持直接选举的机构:选举委员会2、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3、选举委员会的职权:(P288)4、选举委员会受谁领导: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一)主持选举的组织机构(1)选区的概念:(P288)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2)选区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在划分选区时,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二)选区划分⑴概念(P289)选民是指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举组织机构依法登记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⑵选民登记的效力:“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⑶选民名单的公布: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发给选民证。⑷选民登记中异议及处理先申诉,后起诉(5)案例(三)选民登记《选举法》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民诉法》中关于选民资格诉讼的规定【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1997年,郑州市金水区人大举行换届选举,确定选举日为3月18日。公民张某,1980年3月19日生,时为该区某学校职工;公民王某,时年26岁,患癫痫病多年,无业;公民李某,199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缓刑3年。2月20日,公布选民名单时,三人均榜上无名。李某不服,起诉于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问:第一,张某榜上无名合法吗?为什么?第二,王某榜上无名合法吗?为什么?第三,李某榜上无名合法吗?为什么?第四,李某起诉,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该不该受理?为什么?第五,选民名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