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我国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安全使用、管理法规与标准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概念食品数量:充足供应食品质量:对人体健康,对生命安全对食品的更高要求:没有受到环境污染?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业投入品供给、产地环境、动物防疫体系、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1)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有的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有的在水产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虾、蟹、鱼等水产品质量下降。有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2)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一、为数众多的食品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二、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三、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农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2006年以来,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毒猪油事件、南京“口水油”沸腾鱼、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河北的“苏丹红”鸭蛋、“嗑药”的多宝鱼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添加剂我们生活中的很多食品都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添加了色素的糖果添加了防腐剂的酱菜添加了膨松剂的面包添加了乳化剂的冰激凌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意义?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制作中有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改善食品质量和色、香、味,而且可以防治食品腐败变质。“远离食品添加剂,就是远离现代食品工业。”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但是一些不良食品生产销售商,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工业级原料顶替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大量的负面报道,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有恐惧感—非食用添加剂的使用—超范围、超量使用—一些媒体发出“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最大威胁”的说法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国际食品添加剂联盟的一位权威人士曾经这样说过: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动物是有什么吃什么,人类的食品是经过加工的—加工的过程就是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过程“食品添加剂不但能防腐保鲜,还能够改善食品的观感、口味。食物的酸、甜、鲜多是添加剂‘调’出来的。食物能有好的口感,如面条有弹性,点心吃起来酥脆,也是添加剂‘加’出来的。食品添加剂还能够调整营养结构,在面粉里面可以添加钙粉、维生素等,强化食品的营养功能。现在,人们又发现不少食品添加剂还具有防病抗病的功能:腐乳的红颜色是红曲染红的,红曲是由大米发酵来的,研究发现,红曲能够降血脂,它既是色素又是功能性添加剂;从甘草里面提取的甜味剂,能改善肝功能;从玉米芯里面提取的木糖醇具有护肝、防龋齿的作用—食品添加剂对我们人类有这么多贡献,却被许多人误解,蒙受了数不清的‘冤枉’,它比窦娥还冤,实在应该给它‘平反’!”我国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安全使用及管理法规与标准?一概述1何谓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1)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2)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3)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4)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1967年,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6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93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002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现行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该法是我国唯一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与使用的卫生问题作出规定的国家法律。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使用2生产经营3审批4立法与制标5罚则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一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三十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2)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96)(3)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4)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5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第一章总章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二章审批审批对象(两类)1未列入GB2760和GB14880以及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2已列入标准和公告名单,但需扩大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审批程序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提供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第三章生产经营与使用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2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3检验合格出厂;4经营与使用单位应索证;第四章标识、说明书1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2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第五章卫生监督1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3应当按照卫生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最大使用量。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与使用。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添加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四)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强化营养素的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使用量。本标准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营养强化剂的含量。标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品种:A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B维生素类C矿物质类D其它类(五)卫生部公告1公告内容已获卫生部批准,但未列入GB2760或GB14880的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等。2公告效力等同于标准(六)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名称及其来源、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6、生产工艺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CAC)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