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地方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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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三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与特点(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2.尊重历史传统3.各民族共同协商(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类型五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三、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变通执行权2.民族立法权3.经济建设权4.财政的自治权5.文化自主发展权6.组织公安部队权7.语言文字自主权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制度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一)“一国两制”的概念与主要内容一国两制(1)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3)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香港回归澳门回归港澳特别行政区区徽(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1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2特别行政区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2)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方行政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二、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一)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主要内容(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3)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4)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二)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其他权力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模式1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性质2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模式(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1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2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3行政主导4司法独立(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构成1行政长官(1)法律地位(2)任职资格(3)产生和任期(4)职权2行政机关(1)组成及主要官员的资格(2)职权3立法机关(1)组成(2)议员资格(3)任期(4)职权4司法机关(1)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2)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四、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一)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特点1.非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2.不同的历史传统影响3.全国性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二)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被保留下来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5.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下的有关全国性法律第三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第三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一、基层群之自治组织概述(一)概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第三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二)与基层政权的关系1.乡、民族乡、镇属于农村基层政权。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街道办)属于城市基层政权。3.村委会、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是工作指导关系。村民自治的保障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在2002年新一轮村委会选举之前进行了一次普查,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该市第四届村委会自1999年9月28日换届选举以来,截至2002年5月1日,全市329位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及个人违规宣布撤换(含免职、停职、降职、精减、改任他职等)的达187人,占总数的57%。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副主任、委员被撤换的达432人。619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被非法撤换后,接替他们职务的,无一人是经村民依法选举,而全由镇党委、政府、党总支、村支书等组织或个人指定任命,涉及269个村,占全市329个村的81.7%。当地编纂的《潜江统计年鉴》验证了他的调查。第三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设置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三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四)自治规范浙江一村出台最牛村民守则浙江台州小板桥村,村民土地已基本被市场占用,每年村里以粮食补偿款的形式发放给村民(60岁以下村民每人每年1500元)。这笔粮食补偿款对一般收入家庭是“一份”生活保障,对困难家庭更是“救命钱”。然而,这笔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款”被当作了管理村民的“大棒”,触犯“村民”守则就有被扣罚补偿款的危险。浙江一村出台最牛村民守则浙江台州小板桥村《村民守则》规定:“无正当理由、未经村两委许可的上访行为,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情节严重的,一切后果自负。”除信访外,这条守则还把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与村民的粮食补偿款挂钩,“对个人户,若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一次罚款500元。”乡村“私法”怎么治?一些村规民约变成“私法”,根本原因是违反程序,违背民意,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定,而是由村干部私下商定,成为个人“约众”的手段。对于各地“村规”大于“国法”的现象,除了“县镇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这一途径外,受伤害的村民还可起诉,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另外,可制定普遍适用的村规民约范本,经村民讨论,并报地方法制部门审核,交村委会执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五)组成与任期1.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3.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前白庙村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的一个行政村,全村约有1000余人,有662人参加了本次选举。上任村委会主任云连成和村委会委员乔玉梅当选为候选人。从选出候选人到正式选举的近一周时间内,前白庙村热闹非凡。“天天可以到饭馆白吃饭!”村民张悦说,每天都有大客车、小面包拉村里的人到附近的大小饭馆用餐。双方的亲朋纷纷出动劝说处于中间的村民,有的还打电话让远在外地的关系户回来投票。正式选举的前一天,村民们陆续接到送上门来的钞票。一张选票,云连成这边给500元,乔玉梅那边给600元;后来,云又加送200元。“这样一来,一张选票可挣到1300多元。”一位村民说,家里人多的,一下子能收到几千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候选人送烟、请客算不算贿选?去年底在台湾看到民间的选举活动。在一家餐馆,一位候选人的太太出马帮助自己的丈夫竞选,候选人自己大概在别处忙活。那位太太笑容可掬,殷勤地向每一位在场人打招呼,并回答他们的问题。她还给众人送出礼物,那是一个小的检验伪钞的卡片。她并不问众人中谁是选民、谁是游客,也不问谁会给自己投票。她的礼物是有价值的,可有效地用来检验台币的真假。法律显然没有禁止她的行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贿选是有目的性的,因此,定义贿选应该重点考虑候选人的行为是不是影响到了选举的结果。也许这样定义贿选比较合适:贿选是指候选人以获取投票人支持自己当选为条件,给投票人以现实利益或承诺给投票人未来利益的行为(通俗地说是“买选票”)。如果有证据表明候选人向投票人提出了“买选票”的要求,即使不能证明投票人给予候选人以实际支持,也可以认定候选人贿选未遂,并认定其违法。第三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二、村民委员会(一)组成(二)产生与罢免(三)村务监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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