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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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什么叫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一般包括指导方针、目标任务、主要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我们要解决什么问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中的部署原则、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一、方案编制规范起草背景•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随着我国矿业的快速发展,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统计,全国31个省、市,通过发表调查和实地调查共调查矿山113108个,调查的矿山面积约511.8万公顷。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47%;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1.9亿吨,年排放量约48.6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7.6亿吨,年排放量约15.3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21.8亿吨;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44号令),规定要求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应进行预防和治理恢复。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重要意义1、贯彻“十八大”精神的体现。编制“方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贡献,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举措。2、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破坏矿区地质环境、改善矿山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矿区人民的生活环境。3、“四个行政执法的依据”:“方案”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是矿权人转让、变更、延续采矿权的依据;是实行保证金制度的依据;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情况的依据。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重要意义4、“方案”是矿权审批的要件。《矿山环境保护规定》明确指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5、是落实矿业权人主体治理责任的举措。对于尚未开采的矿区要实施保护,对于已形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矿山要采取治理措施,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严格来说是修复,环境一旦遭受破坏,不可能完全恢复。6、“方案”是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依据。采矿权人必须在矿山闭坑前,按照“方案”,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而且要达到验收标准,没有达到标准的,要重新治理,治理费从保证金中列支。地质矿产行业推荐的标准2011年07月07日发布2011年08月31日开始执行适用范围: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三、标准的性质•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卫生、食品、国防、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多为强制性标准,即必须要按标准来执行。国土资源方面的标准大部分为推荐性标准,如果上级发文要求按某标准执行或合同书约定按某标准执行,则该标准即成为强制性标准。•标准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规范性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料性附录仅供参考,可以不按其要求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应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共有11个附录,其中附录A—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J—K为资料性附录。一、规范性附录1.附录A—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2.附录B—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3.附录C—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4.附录D—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5.附录E—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表;6.附录F—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7.附录G—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文字报告编写题纲;8.附录H—图件编制要求;9.附录I—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表。二、资料性附录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图常用图例。四、对名词术语的解释•1.矿山环境定义:指自然因素与矿业活动影响到矿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和大气圈的客观实体的集合。•环境法对环境的定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环境是相对于一定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的集合就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是环境最主要的属性,代表了环境服务的对象和重点,是环境的主体。与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就是环境客体,这些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环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主体的影响力。主体的不同是各个学科所研究的环境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客体的不同则是各子环境之间的差别。我们把矿山作为主体,采矿活动影响到的一切自然因素的集合定义为矿山环境。•2.矿山地质环境:指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主要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环境系统。①.矿山地质灾害: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②.含水层破坏:指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③.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包括矿区地质灾害破坏土地,露天采矿场、采矿废渣、排土场、煤矸石山占用破坏土地等)、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3.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采矿活动影响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按照一定的指标要求和技术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算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基础上,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针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采矿活动诱发的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的动态性计量。五、总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不替代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2、编制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等原则。五、总则•3.评估范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涉及的范围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导致的环境地质问题影响到的范围。包括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的影响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预测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的范围即上述范围。•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图的范围也是上述范围。但是,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图上要附:“规划期内治理区范围图”作为镶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图的范围即是:“规划期内治理区范围图”的范围。五、总则•4、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基础上编制。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矿山开采设计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并与相关规划衔接。•新建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编制。符合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突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已投产生产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内容和精度应与不同采矿阶段的要求相适应。内容应包含对已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措施和开发活动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方案》达到规划阶段的精度即可。规划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防治工程分期治理。五、总则•5、扩大开采规模、变更开采范围或改变开采方式需要按照矿山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改、扩建设计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投产生产的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时,必须要进行本规范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而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精度无法达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精度,对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应进行专门勘查。五、总则•6、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10年的,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每5年修订一次。•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不足10年的,只编一次就可以。•以采矿许可证和矿山服务年限为依据,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适用年限。•适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中、小矿山不同;矿山服务年限不同;开采计划不同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适用年限都不一样。•适用年限=矿山服务年限或设计开采年限+闭坑治理期(一般2—3年)•“方案”编制时间–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具体是在划范围文件下发、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之后。–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视情况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具体也是在划范围文件下发、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之后。五、总则7、编制单位资质资格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3条: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持勘查、设计资质而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方案”时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只有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评估内容时,不得委托低于上述资质要求的单位8、编制人员资格:•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3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案”主要编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甲级资质单位原则上受培训人员不得低于5名。乙、丙级单位不得低于3名。“方案”送审时,将培训证书复印件附上。–国土资源部组织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培训,乙、丙级单位的培训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培训证书互相认可。–报部审查方案编制人员须有5名持部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报省审查方案编制人员须有3名持部或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市县级方案须有2名以上持部或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六、方案编制工作程序•(1)接受编制方案委托(2)全面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3)矿山地质环境调查•(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5)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6)提交专家审查国土部审查程序省厅审查程序国土部审查专家姓名工作单位万力中国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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