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谈破产撤销权中除斥期间的起算问题——以撤销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房地产交易”为例设例1:2005年9月1日A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500万价格卖给B公司,2006年10月9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2007年9月20日A公司与C公司三年期的债务到期,A公司无力偿还。2007年9月21日法院受理C公司提出的要求A公司破产的申请,9月25日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撤销A公司与B公司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经查,对所涉房地产以2005的9月1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其价值为900万,基本可以认定该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设例1中A公司与B公司的该房地产交易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成为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关健。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形成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称为除斥期间。设例1所涉及的关健问题实质上是除斥期间的起算问题。要谈破产撤销权中除斥期间的起算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除斥期间及我国法律对除斥期间有何规定。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一、除斥期间概述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除斥期间的概念。在法理上,通说认为除斥期间(德国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简称预定期间。我国民法规定了这种时间上限制的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尽快消除因形成权带给当事人法律利益不确定的状态,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除除斥期间外,还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二者又存在诸多不同,从二者的比较中我们更容易理解除斥期间的概念。二者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民法理论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都设定除斥期间,如共有物分割权就无行使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围为请求权,通常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2、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3、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民法通则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的长短及起算,往往存在差异。4、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丧失时效利益,其实体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二、我国立法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我国立法规定相对较为分散,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的;(五)放弃债权的。综上,《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相对人的撤销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2、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3、破产撤销权。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撤销权,相对而言,他们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认识到合同的可撤销理由,因此仅规定其撤销权从行为成立时起算,时间较短且固定。而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但是二者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不同。合同法上债的保全范围内债权人撤销权则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时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而破产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法上的撤销权仅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三、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的几种观点及笔者观点由于我国关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较分散,除斥期间起算也各不相同,审判实践中对除斥期间如何起算常常出现分歧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院不应该支持设例1中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自行为成立时起算,即自房地产交易合同成立时起算,房地产交易合同签订时合同即成立,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应当从此时开始起算,至2007年9月21日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时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第二种观点:法院应该支持设例1中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诉讼请求。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撤销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企业破产中的撤销权优先适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破产法规定的撤销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一般以交易的完成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东敏也支持这种观点,她指出:一般情况下,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对依法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交易完成,无论债务人是出让还是购进财产或财产权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行为发生在一年期间内的,属于可撤销的范围,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一)从我国立法规定的角度分析除斥期间散见于各法中,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期间的长短以及起算时间,据立法利益的衡量也都有所不同,通常以个别规定的方式存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各有不同,以合同法规定的时间最长,而民法规定的时间最短。但是由于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性法律,其施行的时间更长,作用的范围更广,对人们的影响也最深,有很多人认为除斥期间的起算应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从行为成立时起计算。而笔者认为三者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法的效力上是同一等级的,合同法、破产法作为新法优于旧法,作为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债务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适用应严格适用合同法的新规定,破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适用应严格适用破产法的新规定。但《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使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空间范围远远小于我国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有失偏颇。债权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是民法上的撤销权在合同法、破产程序中的延伸和特殊化表现,并且两者都属于第三人的撤销权。但是,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相比,是一种权利,但更像是一种义务。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在应当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时候必须行使,没有不行使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破产法律应当赋予破产撤销权比债权人撤销权更大的行使空间,但实际上恰恰相反,破产法规定行使破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而合同法上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最长为五年。二者相比,行使破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大大短于合同法上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这对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常不利,也不符合破产立法的价值追求。抛开立法的偏颇不谈,我们仅从立法的字面规定来考虑,《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除斥期间的计算时间段即破产申请前一年”,这是一个明确有规定,没有任何争议,如在设例1中即是指从2007年9月21日起算一年至2006年9月21日;另一个是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点,《破产法》第三十一条采用了交易”一词,审判实践中,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指交易的成立还是指交易的完成,存在分歧。交易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指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而涉及到房地产的买卖,称转让也好,交易也好,都不仅仅是指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而且破赢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