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规(2011)2号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1)2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属各园区:《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复〔2011〕1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化工园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并具体实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第六条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建立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第七条区国土部门在收到征收土地市转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部门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国土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区国土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六合区)审批专用章”,由区国土部门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或其征地事务机构)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第八条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第十条区国土部门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区国土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辖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国土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区财政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第十三条征收本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第十四条征收本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区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和征地补偿调剂金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区国土部门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拨付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区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区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不突破价格区间情况下,按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并从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支付相应补偿。支付给被征地所有权人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在支付完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参照区政府公布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向原村民小组的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列支相应补偿。若附着物出现区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或附着物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所有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区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对区物价认证中心认证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市物价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市物价认证中心复核后按其标准进行补偿。前述补偿费用全部在拨付给被征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列支。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第十七条经批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内协商确定补偿价格。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区国土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区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第十八条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交纳复垦保证金,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内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格内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对整个鱼塘面积进行补偿。第四章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第十九条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从年满16周岁的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规定产生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第二十条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位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并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年满16周岁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如入学、入伍、入狱、劳教前户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以及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本办法所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或居住房屋被拆迁的农业人员,优先列入本次征地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调剂金。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款用于本区被征地农业人员征地补偿费用的统筹调剂,在区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征地补偿调剂金不足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区财政社会统筹账户列支。第二十二条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该组被征收集体土地数量÷该组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上述公式中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按计算得出的数据舍尾取整,被舍小数所对应的人员进入社会保障的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前述规定人数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后,区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