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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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文件新党办发〔2008〕1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我区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鼓励和发展集资建房的政策要求,全区各单位普遍开展了集资建房工作。通过集资建房,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机制,在结局职工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单位的集资建房中,也存在着建房面积超标、重复享受房改政策以及通过集资建房变相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等问题。由此造成职工群众住房利益上的不平衡,直接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下半年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规范和清理工作必然会触及到一些部门和干部职工的利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做好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保证自治区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二、清理范围和内容清理范围为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理内容:一是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二是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三是通过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违规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四是违反政策规定,在集资建房中擅自扩大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的;五是弄虚作假,擅自扩大集资建房对象和范围的。三、清理步骤和方法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7月底,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政策规定,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规范清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时间从9月1日至11月底,由自治区监察厅会同建设厅、机关事物管理局、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第三阶段为汇总情况和总结阶段。由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将全面规范情况于12月底前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四、清理工作要求(一)凡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下发之前(2006年3月11日)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本人已参加房改购房有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在外区县已参加房改后来乌鲁木齐地区又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此次规范清理中,应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二)对于新政发〔2006〕26号文件下发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下发后,各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一律按文件规定,先退出原购房改房,再参加集资建房。(四)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要求对于二次以上集资建房,全部按原集资建房价格退出集资建房,或按照现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五、加强清缴资金的管理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截留。清缴资金主要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和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六、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自治区清理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在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一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这次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本单位的清房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好各项规定。分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人做好清房工作。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对相关环节审核签字,严格把关。二是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清查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慌报瞒报,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三是做好集资建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向广大干部职工解释清楚这次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目的、步骤和要求,使干部职工心平气顺,主动配合,避免因政策宣传和解释不到位而产生问题,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4月28日(发至县团级)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清理通知新疆区党委办公厅秘书二处2008年4月28日印发(共印:汉文5,510份,维文1,260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08〕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提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先阶段克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的职工家庭。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一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法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的通知》(新建房〔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那个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发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在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主要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的干部,在调动时将原购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1995〕1号)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参加集资建房。本人退出原购房改房确有困难或已在原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新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七、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当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八、各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九、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十、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管理通知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任命团体,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个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4月28日印发共印:汉文90份,维文15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建发〔2009〕3号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建设局、监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疆个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8〕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做好规范清理单位自己建房工作,现就规范清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时完成清房任务各地各单位务必于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清房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表一)》和《行政事业单位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上班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房办),自治区清房办对单位所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凡未按上述时限要求完成的,自治区清房办将予以通报。二、加快制定公布清房补差价格明确清房补差价格是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新党办法〔2008〕12号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认真做好清房补差价格的测定工作,合理确定补差价格,并及时公布执行。各地清房补差在公布的同时应当向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报备。三、公布清房财政专户各地要尽快建立公布财政专户。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额上缴各级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严格个单位截留。自治区区直行政单位规范清理集资建房专户在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地址:光明26号14楼(建设广场),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营业部,账号:512010100100081858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清房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找好督促检查工作。2009年春节以后,自治区清房办将对于部分地区和重点单位清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本地区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好清房工作。五、清理规范集资建房补差价格计算办法自治区清理规范集资建房补差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职工已购买房改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又参加2006年3月1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集资建房,且集资建房面积未达到职级标准的补差计算:补差总价=(集资建房建筑面+已购房改面积-职级面积标准)×(竣工但年经济适用住房补差价格-本栋楼集资建房平均价格)(二)职工已购买房改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又参加2006年3月1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集资建房,且集资建房面积已达到职级标准的补差计算公式:补差总价=已购房改面积×(竣工但年经济适用住房补差价格-本栋楼集资建房平均价格)+(集资建房建筑面-职级面积标准)×(竣工但年普通商品房补差价格-本栋楼集资建房平均价格)(三)职工已购买房改政策住房面积已达标,又参加2006年3月1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集资建房补差计算式:补差总价=集资建房建筑面积×(竣工但年普通商品房补差价格-本栋楼集资建房平均价格)(四)职工已购买房改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又参加2006年3月1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集资建房补差计算:补差总价=(集资建房建筑面-职级面积标准+已购房改面积)×(竣工但年普通商品房补差价格-本栋楼集资建房平均价格)(五)职工已购买房改政策住房面积已达标,又参加2006年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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