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人住宅專章陳政雄中原大學建研所老人建築研究室主持人陳政雄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永久會員日本建築學會正會員2老人住宅專章一、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六章老人住宅。三、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四、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3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院台內字第0930016934號函修正核定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017653號函頒4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壹、背景說明貳、現況與探討參、依據肆、配套措施伍、定義及適用原則陸、方案目標柒、實施期程捌、實施策略玖、採行措施、分工及實施期程拾、經費來源拾壹、預期效益拾貳、管制考核5壹、背景說明台灣地區的人口轉型(populationtransition)1920年之前(前期)多生多死1920-1951年(初期)多生少死1951-1977年(中期)少生少死1977年之後(後期)人口老化(陳寬政,Winsborough,李美玲1994)6壹、背景說明台灣地區未來人口金字塔(行政院經建會:台灣地區未來人口推計2002)7壹、背景說明台灣地區未來人口與扶養比(行政院經建會:台灣地區未來人口推計2002)年底人口數、百分比分配依賴人口指數(扶養比)年底別西元(民國)總計(千人)0-14歲(千人)(%)15-64歲(千人)(%)65歲以上(千人)(%)幼年(%)老年(%)合計(%)2002(91)22486461520.51585270.520199.029.112.741.82011(100)23547403817.21705072.4245910.423.714.438.12031(120)25399444614.11543763.3551622.622.335.758.02051(140)21907284413.01254557.3651829.822.752.074.78壹、背景說明世界各地高齡化狀況(陳政雄2002):日本厚生省人口問題研究所(人口統計資料集,1999年)行政院經建會人力運用與規劃處,2002(台灣地區民國91年至140年人口推計)0510152025301950196019701980199020002010202020302040法國瑞典美國日本台灣/4世%年9壹、背景說明世界各地高齡化速度(陳政雄2002):日本厚生省人口問題研究所(人口統計資料集,1999年)行政院經建會人力運用與規劃處,2002(台灣地區民國91年至140年人口推計)法國瑞典美國丹麥日本台灣7%18641887194219251970199314%197919722013198019942018年數115857155242510壹、背景說明•內政部為因應台灣高齡化趨勢下的老人福利產業對策,補助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我國高齡化社會對策-促進民間企業投資安養產業之探討」報告建議,將民間投資老人安養設施產業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俾以優惠奬勵措施增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誘因。11貳、現況與探討人口‧家族‧每戶戶量減少,‧年輕核家庭增加。‧高齡核家庭增加。‧三代同堂減少。‧獨居老人增加。12參、依據一、老人福利法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四、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通過「老人住宅」列為優先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項目。(92.1-8)13肆、配套措施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老人住宅。(5條)二、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6章)三、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21項)14捌、實施策略一、將老人住宅納為社會福利設施。(內政部)二、將營利事業組織經營老人住宅業列為營利事業登記項目。(內政部、經濟部)三、對老人住宅投資提供優惠貸款。(經建會)四、提高老人住宅容積率。(內政部)五、投資獎勵(租稅減免)。(財政部)15捌、實施策略六、協助民間排除用地取得障礙。(縣市政府)七、抗爭排除。(縣市政府)八、加強老人住宅建設宣導。(縣市政府)九、建立老人住宅供需資訊。(縣市政府)十、營運不善與營運期滿之管理。(縣市政府)16第十六章老人住宅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103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17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3條: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18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4條:老人住宅之臥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夫婦)‧樓地板面積應為九平方公尺以上。(3m*3m,不含浴廁、廚房、收納空間)19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一、居室服務空間:(私密性:老人自用)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間。二、共用服務空間:(半公共性:老人共用)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及廚房之空間。三、公共服務空間:(公共性:老人+社區居民)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20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1.75m*2.25m)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1.9m*1.05m)21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超過二十人者,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應附設廁所。(20人*2㎡/人)22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Σ△FA=△FA1+△FA2+△FA3≦0.2FA(容積鼓勵20%)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之和。23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Σ△FA=△FA1+△FA2+△FA3≦0.2FAΣ△FA: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值。△FA1:得增加之居室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浴室、廁所、廚房)24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Σ△FA=△FA1+△FA2+△FA3≦0.2FA△FA2:得增加之共用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不包括梯廳。(門廳、走廊、浴廁)△FA3:得增加之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管理室)25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7條:老人住宅服務空間之規定一、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通達地面層。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出入口淨寬度80cm以上,輪椅迴轉空間150cm以上)26第十六章老人住宅第297條:老人住宅服務空間之規定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共用浴室、共用廁所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27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112號令訂定28第一章通則1.3適用對象本規範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基準。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助之老人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應符合本規範。29第一章通則1.3適用對象(陳政雄2004)身心狀況健康期障礙期臥病期移動程度可以跑、跳、走需要柺杖、輪椅等輔具幾乎臥床百分比%75%20%5%生活能力可以自理需要別人照顧服務住宅照顧住宅一般住宅老人住宅(轉介到機構、醫院)居家終身住宅(在宅老化、在家臨終)安養養護長期照顧醫院居住安排機構老人之家養護之家護理之家安寧病房30第二章外部空間規劃2.2人行道安全措施‧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二十公分,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排水溝格柵方向應和行進方向垂直,格柵淨孔距不得大於1.3公分。31第二章外部空間規劃2.3室外引導通路2.3.2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之門檻高度不得大於二公分,並應在室內及室外設置深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等候空間。32第三章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3.1居住單元組合方式由單人房或夫妻房等單獨組合或混合組合。3.2基本簇群規劃原則宜以六人至十人組成基本簇群。3.3生活簇群配置宜以三個以上基本簇群組成生活簇群。33第三章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34第三章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3.5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距離居室單元小於10m。‧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設置呼救系統。‧防震、防火構造,可就地避難。35第三章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3.7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每二戶陽臺應相連通,設置容易開關推開門。‧提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不受限制。36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4.1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應設置緊急照明燈。‧樓梯淨寬度應大於九十公分,樓梯二側均應設置扶手。37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4.1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不得於平臺上設置梯階或使用旋轉梯。(*直梯)‧凡樓梯轉角平臺之向上梯級應退縮一階併入為平臺。但平臺寬度大於一‧四公尺者免退縮。38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4.1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級深級高應統一,並依下列公式計算:65≧2r+t≧55且r≦18,t≧26,r/t≦7/11(r:級高t:級深)(r=15,t=30~35)39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4.3走廊及樓梯之扶手‧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踏步鼻端起算七十五公分至八十五公分。‧直徑應為二‧八公分至四公分,週長在十二公分左右,‧與牆面留設三公分至五公分之空隙。40第六章設備及設施6.3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6.3.2階梯昇降機‧獨戶雙層老人住宅,可選用階梯昇降機或個人用住宅昇降機。41第六章設備及設施6.5全面無障礙樓地板•室內應全面無障礙樓地板。•建造時需考慮溫度及溼度。•鋪面應考慮彈性柔軟材質。•石片、木板、塑膠材質時,應為防滑處理不可磨光。•避免使用滑石粉等保養。42第六章設備及設施6.8盥洗設備6.8.1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以拉門或摺疊門為佳,應設長柄式把手及簡易開啟開關。‧洗面臺應使用撥桿式龍頭或光電感知器自動溫水給水。43第六章設備及設施6.8盥洗設備6.8.1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共用浴廁應留設直徑一五○公分之迴轉空間。44第六章設備及設施6.8盥洗設備6.8.1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水平與L型固定扶手或搭配上下、左右可動式扶手。45第六章設備及設施6.8盥洗設備6.8.2浴槽規劃設計原則‧地板距浴槽外緣高度宜為30-60公分。46第六章設備及設施6.9其他6.9.2避難空間及救援設施每層昇降機間、直通樓梯間應設置等候避難空間。47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077970號令發布48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老人住宅之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規劃,維護老人居住安全及權益,特訂定本要點。三、本要點所稱老人住宅,其基本設施及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老人住宅規定者。49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四、老人住宅之居住對象為年滿六十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者,同住配偶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五、老人住宅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50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七、建築基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600㎡20㎡/人=30人=1生活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