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标培训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简介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八、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简介我国自1990年起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至今已有20年历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以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体系不断完善。主要职责定位如下: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煤矿用产品安标使用情况的监察;各省级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区内矿用产品安标工作,对辖区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执行安标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监察;安标国家中心具体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术语解释:1.安全标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2.安全标志标识:表明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专用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图形和数字代码组成。矿用产品取得安标证后应在产品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3.持证人:取得安全标志的单位。持证人是法人企业。直接生产单位为分支机构时,持证人是法人单位,生产单位为其分支机构。现行安标管理规定,申请人与持证人为同一单位。4.安全标志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中自终审合格之日起5年。安标国家中心下设:办公室、总工办、综合部、技术检验部、评审部、信息部、培训部和财务部九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办公室负责中心行政、人力资源、党务、认证政策研究等;总工办负责方案的制定、科研管理等;综合部负责安标受理、咨询、终审、证书发放等,负责进口产品管理、国际交流等;技术检验部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定制规则;评审部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定制细则;监督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发证后的监督管理、质量体系运行等工作;信息部负责安全标识信息化建设、网络管理等工作;培训部负责安全标志培训相关工作;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情况:目前国内共有6000余家企业的产品取得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8个国家188个制造商的2000多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取得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主要产品增长对比:年份刮板机采煤机掘进机支架200237852720122623964137《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标志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等,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次申办程序)、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三、延续程序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且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化的,执行本程序。1.申请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3.技术审查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4.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现场评审。5.延续检验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延续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大型设备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的,可先行延续安全标志,待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抽样检验条件后,实施相关工作。6.终审、延续安全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延续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7.监督检查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附注]根据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可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延续安全标志的依据。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一、首次申办程序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1.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4.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6.监督检查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初审/受理合格产品检验合格终审合格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合格监督检查公告终止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提供样品安标国家中心完成检验机构完成申请人完成申请整改整改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技术审查现场评审整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二、变更程序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1.申请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变更产品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申办方案,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3.技术审查对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技术审查。4.现场评审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5.产品检验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检验。6.终审、变更安全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或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不合格的终止申办。初审/受理合格终审需技术审查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准许继续使用安全标志合格公告安标国家中心完成检验机构完成持证人完成变更评估差异性检验无需技术审查和检验,但需评审无需技术审查、评审和检验需评审无需检验,但需评审需产品检验无需评审申请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差异性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变更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三、延续程序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修订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中心制定贯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且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化的,执行本程序。1.申请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3.技术审查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4.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现场评审。5.延续检验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延续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大型设备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的,可先行延续安全标志,待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抽样检验条件后,实施相关工作。6.终审、延续安全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延续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7.监督检查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初审/受理合格终审合格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准许继续使用安全标志合格公告终止不合格不合格安标国家中心完成检验机构完成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不合格延续检验合格不合格申请持证人完成整改整改整改整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合格监督检查延续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六)其他有关条件。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第七条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第三章申请材料第八条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九条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第十条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第十一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第十二条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一)产品标准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