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61第二十章不当得利2020/1/262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2020/1/2632、不当得利的起源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来保护丢失东西而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2020/1/264二、不当得利的性质1、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即不当得利作为引发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在民法学界历来颇受争议。通说则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理由在于,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而发生,也有基于事实而发生,还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发生。尽管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2020/1/2652、取得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并不能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不当得利既是法律事件,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2020/1/266三、不当得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一)不当得利与合同1、两者的联系(1)都是债发生的原因(2)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2、区别合同有效或未被撤销,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正当合法,不是不当得利。2020/1/267(二)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1、联系都是债发生的原因2、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2)法律责任及后果不同2020/1/268(三)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1、两者的性质和法律评价不同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而非惩罚。侵权行为损害之债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2020/1/269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3、当事人获利不同4、取得利益的方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2020/1/2610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一、一方受有利益(一)一方受有利益的特征1、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2、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2020/1/26113、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4、如果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消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2020/1/2612(二)取得财产利益的表现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2)占有的取得。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现在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2020/1/2613(3)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增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4)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2020/1/2614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其具体表现形式有:(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如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消除,对他而言,也是一种受有利益。2020/1/2615(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3)劳务或物的使用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契约为其提供劳务,后劳动契约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使得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4)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2020/1/2616二、必须他方受损失1、他方受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2020/1/26172、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即积极损失或直接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即消极损失或间接损失。2020/1/2618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更宽松的解释。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利益来确定。例如,居住他人的空房,若从损失方面看,所有人本来就没有出租该房的意思,居住者未给所有人造成损失,但是居住人的居住是对房屋的使用,而使用收益的利益本应属于所有权人,其没有根据地接受利益,所有人也就受到失去该利益的损失。2020/1/2619三、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2020/1/2620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即构成不当得利。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受益与受损,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受益和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解释为非直接因果关系。2020/1/2621四、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2020/1/2622第三节不当得利的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这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包括:(1)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2020/1/2623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1)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2)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2020/1/26243、《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基于给付的几种具体返还请求权。在基本条款之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几种基于给付的具体返还请求权,即:目的不达之返还诉权、目的嗣后消失之返还诉权、因给付原因不法之诉权和污染行为之诉权。2020/1/2625“目的不达之返还诉权”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依律行为之内容,给付所欲达成之结果,不为发生者,亦应负返还之义务,仅适用于以下这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给付,并非为得到对方的对待给付,而是出于其他目的,且该目的不能作为债的标的。“目的嗣后消失之返还诉权”规定于第812条第1款有规定,法律上之原因,嗣后归于消失者,亦应负返还义务。2020/1/2626法律例外规定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1)履行道德义务;(2)清偿未到期债务;(3)明知无债务的清偿;(4)因不法原因的给付。2020/1/2627(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受益人擅自出卖、消费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2、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将他人的土地误以为是自己的土地而耕种;受害人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2020/1/2628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擅自将受害人的材料为受益人制作家具。4、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家的母鸡到受益人家中产蛋;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5、基于法律规定。这主要包括因添附而生不当得利和因无权处分而生不当得利。2020/1/2629非给付不当得利由《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后半部概括规定:以其他方式致他人受损害而获利益者,负返还义务。非给付不当得利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追索型不当得利。2020/1/2630第四节不当得利的效力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体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其请求权。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020/1/2631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返还不当得利的客体,包括所受利益及本于该利益的收益。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以返还所受利益的原状(原物返还)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例外。2020/1/2632(一)返还原物原物返还的方式,因受领人所受领之物或权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可转移之权利,如所有权、专利权、让于之债权等,为其返还,应为转移行为;经设定之物上权利,应予废止;经成立之债权,应免除之;经废止之物上负担,应回复之;经转移之占有,应交还之。若原得利之标的物已不存在时,如权利已行使、因原物损毁而对第三人有求偿权或自第三人受领有赔偿物,可以以替代给付为返还标的。2020/1/2633(二)偿还价额返还不当得利的客体,包括所受利益及该利益的收益。得利之标的物或其替代给付,及本于该利益所得之收益,如果依其性质不能返还,或受领人基于其他事由,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所谓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多指所受利益为劳务、物的适用或消费、免除他人的债务等;所谓其他事由,诸如:因灭失、被盗或遗失;受领人将受领标的物出售、赠予或与他人之物互易而转移其所有权等。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的范围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2020/1/2634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2020/1/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