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致债权人会议:自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鸿达电器厂对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富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截止2016年5月27日,管理人对富日公司的债权申报审核、破产财产清理、财务审计等已基本结束。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拟订了本分配方案。一、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公平、合法的分配。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采用以货币形式分配的方式,若管理人在本次会议后通过三个执行案件追讨到(或追讨到部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则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第二次分配。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及财产总额情况(一)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截止2015年9月6日,经常熟法院裁定的的债权总额为23836140.78元,其中职工债权50736.65元,税务债权52082.04元,普通债权23733322.09元。债权裁定日至本次会议召开日,未有新的申报债权发生。(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财产情况截止2016年4月15日,富日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有四项:一是资产变现收入2367565.12元,二是银行存款89849.09元,三是回收应收账款218823.83元,四是利息收入6241.54元,合计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2682479.58元。(三)正在执行诉讼的应收款项情况(共3笔)1、见常熟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高卫根抽逃出资941.40万元、张妹兰抽逃出资324万元,合计1265.40万元,目前常熟法院正在执行阶段[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581执875号];2、见常熟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高卫根、张妹兰2用富日公司资金垫付股权转让款107.20万元,目前常熟法院正在执行阶段[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581执2284号};3、见山东威海火炬高技产业开发区法院(2012)威高执字第219号通知书:富日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就李吉龙买卖合同纠纷案向火炬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7320元,执行对象为威海金海滩花园B5号502室的房产,该房屋产权为被执行人李吉龙及其前妻案外人赵香粉共同共有,因三次流拍,以46万元价格进行变卖,变卖后,按比例(包括其他申请执行人)进行分配。若是执行到(或执行到部分)以上被执行人资产,为节省费用,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将不再召开债权人现场会议,由管理人编制第二次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示、发布第二次分配公告并实施分配。若执行到的资产不足于支付分配费用,则将其上缴到破产专项基金帐户之中。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一)破产费用的分配各项破产费用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1.费用截止2016年5月27日已发生费用:(1)办公费1865.30元,(2)公告费1400元,(3)邮寄费9394.20元,(4)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5)会务费2222.40元,(6)银行手续费690元,以上六项小计19171.90元,加上预留后期费用(其中:办公费1000元,两次公告费1600元,三次邮寄费10000元,会场租金、资料印刷费等会务费4400元,两次分配银行手续费3000元)20000元后,合计费用为39171.90元。2、常熟法院案件受理费为28660元。3、管理人报酬(含审计费)为2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及第28条之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本案所涉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如下:管理人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为2682479.58-39171.90-28660=2614647.68元):3(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4、聘请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费用为130000元破产费用累计金额为467831.90元。(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比例及数额在支付上述破产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其他债权的破产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1.第一顺序债权(担保债权):无,2.第二顺序债权(职工债权):50736.65元,3.第三顺序债权(税务债权):52082.04元,4.第四顺序债权(普通债权):23733322.09元。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计算过程:(1)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2682479.58元-破产费用467831.90元-职工债权50736.65元-税务债权52082.04元=2111828.99元。(2)普通债权总金额为23733322.09元。(3)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普通债权总金额=8.89%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1.分配方式: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信息确认书,实施转帐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2.分配提存: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金额的,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并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管理人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管理人应当对该部份金额进行追加分配,但若其金额不足于支付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则将其转入破产专项基金帐户之中。六、其他(一)附件《破产清算债权清偿分配表》系本方案的组成部份。(二)本方案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经常熟法院裁定,由管理4人具体实施。以上分配方案,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