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政办发〔2006〕119号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2—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事件分级1.5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组织体系3信息收集与报告3.1信息监测3.2信息报告3.3信息共享4预警4.1发布预警公告4.2发布预警公告方式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机制5.2应急响应程序5.3现场指挥5.4应急救援5.5先期应急处置措施5.6扩大应急处置措施5.7应急环境监察报告5.8应急结束5.9后期处置—3—5.10宣传报道6保障措施6.1技术队伍保障6.2通信保障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医疗卫生保障6.6治安保障6.7物资保障6.8经费保障6.9保险保障6.10社会动员保障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6.12技术储备保障7宣传、培训和演习7.1公众宣传教育7.2培训7.3演习8奖惩8.1表彰奖励8.2责任追究9附则9.1预案制定与修订9.2预案解释部门9.3预案施行时间10附录10.1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10.2信息通报内容10.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10.4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10.5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4—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根据《思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1.4事件分级本预案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全县或某一乡(镇)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城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较大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一般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6—(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1)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2)发生在县外、境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县、跨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3)跨乡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4)其他需要由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领导机构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1.2指挥机构本预案启动后,县环保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应急委提出成立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的建议,由县应急委决定成立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和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领导小组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7—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旅游局、外事办、气象局、电信公司、77328部队、人防办、边防大队、消防大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教育局、粮食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县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处置报告编制等。(2)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当地派出所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3)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为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4)县财政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给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的支持。(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6)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7)县电信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气象保障服务。2.1.3现场指挥机构本预案启动后,县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县领导小组一位副组长担任。—8—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1)抢险救援组。县环保局为召集单位,由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进行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2)医疗卫生救援组。县卫生局为召集单位,由卫生、农业、环保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3)交通运输组。县交通局为召集单位,由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4)治安警戒组;县公安局为召集单位,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6)社会动员组。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当地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召集单位,由发展和改革、经济和商务、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8)应急通信组。县电信公司为召集单位,由电信部门、人防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9)综合信息组。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10)生活保障组。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当地有关部门组成生活保障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11)新闻报道组。县政府办为召集单位,由报社、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9—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12)涉外工作组。县外事办为召集单位,由县公安局、边防大队、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办理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2.1.4日常工作机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承担县领导小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2.1.5技术支持单位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等为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单位。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应急监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2.1.6专家咨询机构县领导小组根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组建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县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县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2.2组织体系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和各乡(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等共同构成(详见江城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框图)。—10—江城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框图3信息收集与报告3.1信息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环保局要积极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收集与传报。环境监测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因素。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各乡(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11—3.2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县环保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也可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转达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