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暨环保管理培训课件电厂污染事故及经济损失1975年中宁电厂废水寝淹小麦农田2800亩,造成减产、绝收,损失粮食40.5万公斤,赔偿经济损失14.6万元,灰渣池渗漏水,危害两个乡的耕地,多年官司不断。1994年大坝电厂污水排放,造成青铜峡市立新乡三个村的两千多亩果园和耕地受害,赔偿损失68万元,农民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赔偿14万元。造纸厂废水污染及经济损失中宁东华造纸厂,废水污染危害渔业生产,致使养鱼专业户投放的11万尾鱼苗全部死亡,80亩鱼塘荒芜,集体鱼场损坏,赔偿损失10.5万元。中卫第二造纸厂硫化氢臭气冲天,臭遍全城,居民怨声载道。中卫造纸厂污水排入五排,影响镇罗乡2万亩农田灌溉。排入跃进渠造成中宁1.4万亩水稻减产。关于黄河断流和污染情况1、断流黄河自1972年开始断流,断流最长时间226天。70年代为21天80年代为36天;90年代为226天。黄河泥沙含量居世界大江大河之首,每年输入泥沙16亿吨,宁夏年输入泥沙量1亿吨,每立方米河水含泥沙3公斤。2、污染:污水排入黄河,70年代约18.5吨,增加到90年代的32.6亿吨,到本世纪未将增加到46.8亿吨。宁夏每年排入黄河的污水达1.3亿吨,污水程度呈逐年增加趋势。发展生存一、新环保法的颁布与修改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24日前言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言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前言总量控制制度:原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体现规划环评:过去的环保法中只有项目环评政策环评:地方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政策要考虑环境影响前言二、新环境保护法增加内容:公益诉讼主体:从事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按日连续计罚:上不封顶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护红线前言二、新环境保护法增加内容:第一部分新环境保护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第一章: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环境的概念第一章:总则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3、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4、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一章:总则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5、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6、环境保护义务第一章: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一章:总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7、环境保护宣传及普及第一章:总则每年4月22日为世界地球日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2014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向污染宣战”新环境保护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章: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1、环境保护规划第二章: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二章:监督管理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环境监测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4、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监督管理5、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章: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5、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第二章: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6、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6、监督检查新环境保护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章:保护和环境改善保护和环境改善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环境保护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排污费的缴纳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排污费的缴纳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4、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5、环境突发事件控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5、环境突发事件控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