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信息在专利确权中的应用——解读复审无效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张鹏专利信息的价值专利文献数据分析标准分析技术路线专利预警布局分析市场拓展分析专利信息中体现的审查标准,为专利运用提供行为预期专利信息的价值•本部分讨论专利信息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的运用以及通过大量专利确权案件体现出的标准信息介绍内容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一专利信息在发明新型专利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二专利确权案件中的热点证据问题三作为专利信息组成部分的专利审查标准信息的作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考量视觉效果显著影响判断的客观化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何加强上述法律条文适用的客观性:设计空间以及现有设计的信息利用设计空间的定义设计空间是指设计人员对工业产品进行外观设计创作时能够自由创作的自由度。既包含技术层面的限制,也包含社会层面的限制。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审查中的运用设计空间的影响因素-功能、技术条件、现有设计状况设计空间与申请日和产品种类有关关于设计空间轮辋轮辐轮毂涉案专利对比设计产品功能和技术条件对设计空间的影响:(I)必须包括轮辋、轮辐和轮毂三部分;(II)轮辋必须为圆形;(III)轮辐必须围绕轮毂对称布置。摩托车车轮案关于设计空间现有设计状况对设计空间的影响:(I)反映了产品功能和技术条件对车轮的限制;(II)车轮轮辐形状、数量可以变化,并且给出了辐条或弯或直的大量现有设计。关于设计空间摩托车车轮的设计空间:车轮构成、轮辋形状以及轮辐布置方式受到限制,轮辐形状和数量可以变化,但现有设计中已经存在轮辐或弯或直的大量设计。设计空间在明显区别判断中的考虑:对于摩托车车轮而言,受到其设计空间的影响,一般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轮辐形状和数量的变化。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轮辐形状和数量的不同必然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结论: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轮辐形状不同,但其差异微小并且已经在现有设计中大量出现,未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关于设计空间(1)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差别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考虑因素涉案专利对比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适用(2)新功能是否引起整体视觉效果变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适用(2)新功能是否引起整体视觉效果变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适用(3)材质和制作工艺变化是否引起整体视觉效果变化涉案专利对比设计喉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适用介绍内容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一专利信息在发明新型专利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二专利确权案件中的热点证据问题三作为专利信息组成部分的专利审查标准信息的作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考量视觉效果显著影响判断的客观化1、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与解释16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17【案例介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瓦楞成形装置,其上设有三个滚筒,并在所述滚筒内设有电热丝,并在所述滚筒上设有凸面。a.瓦楞成形装置,其上设有三个滚筒,在所述滚筒内设有电热丝,三个滚筒中的两个滚筒,即上滚筒上设有凸面,第三个滚筒,即下滚筒上没有凸面。B.上胶分条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气动控制器和分条刀圈。b.上胶分条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气动控制器和分条刀圈。C.牵引竖条装置,其上设有橡胶滚筒和栅栏。c.牵引竖条装置,其上设有栅栏。D.烘干装置,其内设有电热器、风扇及拉风箱。d.烘干装置,其内设有电热器、风扇及拉风箱。E.侧面上胶装置,其上设有传动轮、上胶轮和定长测速传感器。e.人工侧面上胶装置,其上设有传动轮和定长测速传感器。F.切割装置,其上设有气动离合器、锯条和汽缸,并在切割装置上设有移动轮。f.切割装置,其上设有电磁离合器、圆锯片和电动机,并在切割装置上设有移动轮。G.拼板装置,其上设有牵引滚筒和传动带,在传动带上每隔一段距离设有隔板。g.人工拼板装置,其上设有牵引滚筒和传动带。H.复合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和复合滚筒,复合滚筒内设有电热丝,并在复合滚筒的上方设有汽缸。h.复合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和复合滚筒,复合滚筒内装有导热油,并在复合滚筒的上方设有汽缸。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监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书:•功能性特征首先在形式上是指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但是,并不是所有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均属于功能性特征,因为在同一技术领域中有很多已成熟技术的既定概念也使用了功能性的表述,如“变压器”、“放大镜”、“发动机”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这些概念所指的技术是如何实现的,其基本结构如何。二审判决以涉案专利技术特征A、B、C、D、E、F、G、H、I均只是陈述了相应装置的功能而未描述相应装置的具体结构为由认定这些技术特征一律为功能性特征,不尽准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307号行政判决21功能性限定的认定功能性限定的审查美国功能性限定的认定与解释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美国专利法并无专门的说明书支持条款第112条第2款涉及是否支持的审查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2款的理解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6款产生于第2款审查较为宽松的历史时期112条第6款实施后,对于说明书支持问题不再审查第112条第2款与第6款的关系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6款与第2款的法律适用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总体结论引述判例:Phillipsv.AWHCorp.案,ImsTechnology,Inc.v.HaasAutomation,Inc.案等22功能性限定的审查功能性限定的认定美国功能性限定的认定与解释功能性限定的解释功能性限定的推定:meansfor撰写方式的标识作用功能性限定的实质条件:记载了对应的功能,排除具体结构、材料或者动作功能性限定认定的原则判断的独立性:means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不能当然确定stepfor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功能性限定的实质条件:排除具体步骤或者动作Stepfor撰写的认定不包含means或者step标识的情形:在没有具体限定实现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者步骤时,仍可以认定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排除规则功能性限定认定的特殊情形引述判例:SageproductsInc.v.DevonIndustriesInc.案,YorkproductsInc.v.CentraltractorFarm案,Mas-HamiltonGroupv.LaGARDInc.案等23功能性限定的审查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美国功能性限定的认定与解释功能性限定的认定对功能描述术语进行解释结合专利审批历史结合说明书实施例确定功能以说明书以及审批历史的明确记载为基础确定“必需特征”:判断具体特征是否构成“对应结构”的组成确定完成对应功能的结构与等同侵权中的“等同”存在不同:判断时间,判断标准(identical的功能v.substantiallythesame的功能)判定等同范围引述判例:MultiformDesiccantsInc.v.MedzamLtd.案,UnidynamicsCorp.案,VSIv.Myron案等24日本欧洲专利局:采用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的观点(审查指南的规定,WO2005018605A专利申请案)德国:将功能性权利要求一般化到全部范围判断(丙烯酸纤维案,空气分离器案)欧盟日本等相关经验日本:参考说明书的详细记载,以说明书公开的具体结构为基础确定东京高等法院“组件自动选别及组装装置”案,东京地方法院“磁气媒体阅读机”案专利合作条约:能够实现所述功能或者具有所述特性的任何结构、材料或者操作实体专利法条约及实施细则草案:能够实现所述功能或者具有所述特性的任何结构、材料或者操作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基本观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关键不在于记载功能,而在于排除具体结构•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明确判断步骤,明确等同范围•功能性技术特征的适用情形•功能性技术特征在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中的协调:适用对象与适用规则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案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同轴插接器,具有一插接壳体,该插接壳体在用于插接配对插头的端面敞开并且被一通道贯穿,在所述通道里面绝缘地设置一内导体触头;并具有用于将插接壳体与配对插头机械地连接的连接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插头在插接时与连接机构卡锁并且连接机构这样设置,使得连接机构在配对插头上施加一个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的外导体接触面相对于插接壳体的外导体接触面压紧,其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案例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属于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属于产品专利,权利要求1应当由反映产品结构或组成的技术特征组成,如果其中采用了零部件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产生的效果来定义,则该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解释:根据双方庭审陈述,本院确认紧固套设置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应当包括:该紧固套设有轴向缝隙并构成多个弹性卡舌。在这些卡舌的前端形成径向内向的卡钩。紧固套的端面突出于外导体套的接触面。对于原告认为“该紧固套设有轴向缝隙并构成多个卡舌”、“紧固套的端面突出于外导体套的接触面”不属于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的必要内容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该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权利要求解释时机与解释对象权利要求解释时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应当是积极和主动的(理解、澄清)•通常,不能使用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加以限制,在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或者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多种含义或者说明书明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等情况下,应当借助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加以解释。(特定情况下的修正)权利要求解释时机案例•在“乳液泵防进水机构”实用新型无效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乳液防进水机构,它包括一只押头、一根连接导管和一只汽缸盖,在所述押头上设有一个管接头,在所述汽缸盖的中央设有一只通孔,所述押头通过其上的管接头管套接在所述连接导管的上端,所述汽缸盖通过其上的通孔套在所述连接导管的下部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汽缸盖的通孔的孔壁上位于该汽缸盖与所述连接导管相配合处沿所述连接导管的外壁向上延伸形成一个与所述汽缸盖连体的并且高出该汽缸盖的上平面的防进水导向套管。”权利要求解释时机案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7所示的裙状密封片也与汽缸盖连体,并且高出汽缸盖上平面,其区别在于,本专利的防进水导向套管没有限定具体的形状,而对比文件1的裙状密封片是在高出汽缸盖平面时开始向活塞杆倾斜,而在低于汽缸盖平面时垂直向下,二者均是采用高出汽缸盖上平面的方式,防止污水沿连接导管(活塞杆)流入乳液瓶内,对比文件1的裙状密封片为本专利所述套管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图7所示的技术方案相同。权利要求解释时机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防进水导向套管的具体形状并未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1的图7所示的裙状密封片就是套管形状的一种具体形式,再审申诉人认为“管”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