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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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1号》《2008年对欧双边监控纺织品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北京市商务局2007年12月20日2《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共23条,3个附件;商务部负责解释3个关键(有效期缩短、凭中国海关反馈再发欧方数据、加大处罚力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输欧10个类别的出口数量管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输欧8个类别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实施期为1年,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3资质审核对8个类别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承担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4申领许可证资质企业在出运8个类别纺织品前,凭出口合同、运输委托书(含订舱单或其它运输委托凭证),申领许可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许可证5电子数据许可证电子数据由商务部汇总并传输至中国海关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6中国海关商务部欧方企业报关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申领许可证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许可证信息反馈发送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许可证电子数据由商务部汇总并传输至中国海关7涉及空运货物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凭企业提供的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并发送至商务部相关电子数据将由商务部直接发送至欧方8中国海关商务部欧方企业北京市商务局申请涉及空运凭企业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并发送至商务部商务部直接发送相关电子数据至欧方报关9有效期许可证“一批一证”、“一关一证”许可证中文证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有效期为75天中英文许可证电子数据的有效截止日与其对应中英文证的有效截止日一致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10撤换许可证不得转让,可撤换许可证撤换时,除证面产品类别不可变更外,证面其它内容可在企业出示相关业务凭证的情况下变更同批货物撤换许可证不得超过2次11查询申领许可证的状态企业可在发证管理系统终端查询申领许可证的状态如企业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许可证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企业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它可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将有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12加大处罚力度商务部将对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暂停发放相关纺织品许可证133种情况暂停发放相关类别的许可证(一)企业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142种情况暂停发放经营者所有8个类别许可证(四)同批货物多次申领许可证(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撤换时提供虚假凭证的;(五)企业申领许可证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15罚则罚则只统计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相关数据,其他类别的证书不统计中文证的统计,系统自动处罚英文证的统计,人工处罚(外贸司)“涉及空运”的证书和“人工标记为中国海关清关”的证书,为系统自动处罚16不纳入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的(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二)、核查期内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经营者。17因不可抗力,恢复申领资格对于确系由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交通运输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营者因《公告》有关规定被停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发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并经商务部核定后,恢复其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资格。18发现问题,先停后查企业停发许可证期间,应积极配合商务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商协会的调查。调查涉及该企业所有附件2所列纺织品的经营状况,包括资质条件、许可证的申领和使用等。企业违规行为一经商务部查实,将停发其所涉及输欧纺织品的许可证。19《关于2008年对欧双边监控纺织品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共4个部分;审核小组负责对该办法进行解释已公布11批,请核对企业11位代码、10位HS编码、企业名称6条资质标准3种特殊情况20联系方式局网站:联系单位:北京市商务局贸管处联系电话:(010)85163046联系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90号邮政编码:100010传真:(010)652505182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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