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8-27【生效日期】2003-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了初步裁定。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裁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公告立案2002年1月14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二)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立案通知2002年3月1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原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登记应诉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调查期间,欧盟的政府代表约见了原外经贸部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4)收集证据2002年3月28日,原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两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02年5月10日。截止该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两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5)进一步收集证据原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请人企业进行访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2002年3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依法考虑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2002年1月14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提交了有关材料。原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材料依法给予了考虑。2002年6月,本案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三)初步裁定及公告2002年11月4日,原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共同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四)继续调查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2)实地核查。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赴欧盟对两家应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被核查公司就上述披露的信息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各被核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3)关于追溯征税2002年10月2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追溯征税的申请,要求对临时措施前90天的进口实行追溯征税,应诉公司随后就此提交了评论。调查机关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审查,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在终裁决定和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征税建议中对该问题依法予以考虑。(4)关于价格承诺法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7日和12月19日分别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认真考虑,于2003年1月6日接受了该申请,同时要求各应诉公司就价格承诺的具体内容提出建议。两公司均根据要求提交了具体承诺建议书,并就承诺的价格进行了数次修改,提出了可以承诺的最高价格。申请人就价格承诺的商签及建议价格也提出了评论意见。根据应诉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水平以及调查机关获得的其他信息,经研究,调查机关认为,应诉公司所提出的承诺价格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以及国内产业的建议承诺价格之间具有较大的差距,同时考虑到本案调查所处于的特殊时期,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应诉方提出的价格承诺。(5)发布延期公告。2003年2月28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9月1日。(6)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初裁决定公告后,产业损害调查局收到了申请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和应诉企业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递交的书面意见和材料。下游用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公司先后以书面和来访形式反映了对案件的意见。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的意见和情况,进行了继续调查和取证。2002年12月,邻苯二酚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补充了相关证据和材料。申请方代理人向产业损害调查局递交了对应诉企业评论意见的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实地核查情况,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反馈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查证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二、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调查机关严格依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请求,将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名称:邻苯二酚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化学分子式:C6H6O2化学结构式:规格:含量≥98%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对邻苯二酚产业进行了审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生产邻苯二酚产品的企业,其产量即为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总产量,调查期的1999年至2001年,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邻苯二酚生产量符合《反倾销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查机关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三、倾销和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OrganiqueSAS)1、正常价值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经进一步审查和调查,在欧盟内销售中,罗地亚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初裁时,由于罗地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成本全部信息,因此调查机关使用了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进行了计算。初裁后,罗地亚公司就初裁及倾销幅度的计算提交了评论意见,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澄清。调查机关依法考虑了上述评论意见和解释,并在核查中对其进行了重点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所报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