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护士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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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出台的背景•《护士条例》出台的意义•《护士条例》的解读提纲《护士条例》出台的背景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近年来,由于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的维权意识加强,要求护士除了需要广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更需要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相比之下,护士的执业环境现状又如何呢?一、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新老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大量减少正式编制的护士,增加编外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2007年对全国69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数据显示,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制护士年离职率为5.7%,离职率最高的达到12.3%。二、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对患者的态度不热情。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发药的工作,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三、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医护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有些医院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对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应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隐患。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身体健康。在此背景下《护士条例》应运而生,从而在法律层面上为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护士条例》出台的意义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不仅完善了护士的准入制度。明确了护士的权利、义务和职业规则。同时维护了护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是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护士的使用、培养、待遇和管理方面的责任。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天主要就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的法定义务以及护士违反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与大家一起对本条例进行解读学习。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的准入条件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条例明确了护士的权利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条例细化了护士应履行的义务护患关系是指以护理工作者为一方,以病人为另一方,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与护士结成的人际关系。护患关系从病人就诊即建立,直至出院后才告完结,因此,可以说护患关系贯穿于护理的全过程。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等。例:口头医嘱是否执行?按照规定,医生下达医嘱,护士应及时执行,而实际工作中,会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工作忙、急于上手术等原因,常常下口头医嘱,或医嘱往往由实习医生或无执业资格的医生书写,由于病人急于治疗,若不及时执行,病人不满意,如及时处理医嘱,则不符合医疗规范,此时护士应与主管医生核实医嘱,并找其他医生签名,及时处理医嘱,这样既执行了医嘱又避免了差错和纠纷。案例1:2003年10月23日,王老太太因冠心病、心绞痛入住阜外医院,准备进行支架植入手术。阜外医院确定在老人等待手术期间,会给予“心脏病常规护理、一级护理、病重”等护理措施。然而,在10月26日晚,老人因独自上厕所,不小心跌倒,导致心室颤动,昏迷不醒。直到当晚12时,值班医生才发现老人倒在厕所里。医院迅速采取急救措施,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未尽护理责任,存在过错。”王老太太家人认为,如果有护理人员在老人身边照顾,老人就不会昏倒在厕所里进而死亡。他们向医院索要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5万余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后经医学会做出鉴定,认定阜外医院在对患者王老太太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阜外医院未按相关规定对“一级护理、病重”的患者进行巡视和书写护理记录。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赔偿5万余元。二是,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在临床工作中护士一旦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护士认为患者病情危急,并且已经告知医生,医生根据患者自己的判断认为不需要紧急处置或者不需要处置而未予处置,护士该如何处理?考虑到护士的临床水平远不及医生,护士判断失误也是存在的,考虑到患者病情不可预见性以及医疗纠纷的严重后果,护士应自己所观察到的病情变化情况做好记录,将通知医生患者病情的时间准确记录(具体到分钟),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已经履行了病情变化的通知义务,护士一般可以免责。三是,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当护士发现并报告了违规医嘱后,医生一般会主动更改医嘱,但是当医生拒绝更改违规医嘱时,根据条例应该报告科室主任,条例没有规定护士应该无条件执行医嘱,也未规定拒绝执行医嘱,仅仅规定报告义务,所以,当医生拒绝更改违规医嘱时,出于保存证据的目的,护士可以向护士长报告并争取护士长的支持后,执行违规医嘱。即使因为违规医嘱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因为当班护士已经履行了报告义务,可以完全免责。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隐私权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由于治疗护理的需要,护士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患者的一些隐私,如个人的不幸与挫折、婚姻恋爱及性生活的隐私等。保护病人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12%;到了1997年,这类纠纷所占比例就上升到25%。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案件将进一步上升。案例2:北京温小姐在朝阳区第二医院行X光检查时被要求脱光衣服进行检查,其后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朝阳区第二医院告上法庭,虽然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小姐的诉讼请求,但医院在工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引以为戒。案例3:2009年9月2日,在青岛打工的梁某在朋友初某的陪同下到青岛某医院做人工流产。作为青岛市某医学院的教学医院,医院组织了八九位见习学生对人流的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因麻醉处于睡眠状况的梁某在手术后醒来,听朋友告知其手术过程被无关人员观摩,感到非常气愤,遂与院方发生争执;因未达成和解,最后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审理过程中,医院提供手术医生和教学带队教师的证言,证明手术前已得到患者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患者否认了同意观摩的说法,查病历记录亦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院方“患者已同意”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并为此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条例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在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方面应履行的职责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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